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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部关于【yú】《职称评审管【guǎn】理规定(征【zhēng】求意见稿)》公【gōng】开征求意【yì】见【jiàn】的通知

人力【lì】资源社【shè】会保障部【bù】关于《职称【chēng】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bù】日期:2024-9-21 文章【zhāng】来源:法规【guī】司发表意【yì】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gōng】厅、国务院办公【gōng】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chēng】制度改革的【de】意【yì】见》,进一步规范职【zhí】称【chēng】评【píng】审工作,提高职称【chēng】 ………

职称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9-21 文章来源:法规司发表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de】意见【jiàn】》,进【jìn】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gōng】作,提高职称评审质【zhì】量【liàng】,我部研究起草了《职【zhí】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xiàng】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zhòng】可以通【tōng】过以【yǐ】下途径和方式提出【chū】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zhì】信息网(网址【zhǐ】: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zuǒ】侧的“法【fǎ】规规【guī】章草案意见【jiàn】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rù】首页左侧【cè】的“政策法规”,在“征【zhēng】求【qiú】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职称评审政策

人社部职称政策

3.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4.通信【xìn】地【dì】址【zhǐ】: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zhǐ】:北【běi】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fēng】上【shàng】注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qiú】意见稿)征【zhēng】求意【yì】见”字样【yàng】。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21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是专【zhuān】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shuǐ】平和专【zhuān】业能力的主【zhǔ】要【yào】标【biāo】志。职称评【píng】审是指评审委员会按照【zhào】既定标准【zhǔn】和【hé】程序对专业【yè】技术人【rén】才【cái】学术技术水平和专【zhuān】业能力进行评议和认定。

第三条 企事业【yè】单位开展【zhǎn】的职称【chēng】评审【shěn】工作【zuò】,适用本规定。专【zhuān】业化人才服务机构【gòu】、行业【yè】协会【huì】学会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的职称评【píng】审参照【zhào】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gè】级人【rén】力资【zī】源社会【huì】保障部门牵【qiān】头负【fù】责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行【háng】业主【zhǔ】管【guǎn】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制定评审【shěn】标准、协调落实职称政策,加强【qiáng】对职称【chēng】评审【shěn】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tiáo】 职称评审【shěn】以品德、能力、业绩为【wéi】导【dǎo】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xiān】,注重【chóng】考察【chá】专业技【jì】术人才的【de】专业性、技【jì】术性、实【shí】践【jiàn】性、创【chuàng】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yè】绩水平【píng】和实际贡献。

评审标准实【shí】行国家标【biāo】准、地区标准和单位【wèi】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bǎo】障【zhàng】部会同有关行【háng】业主管部门【mén】制定颁布各职称系列基本标准【zhǔn】条件。各地区结【jié】合本【běn】地实际工作【zuò】和【hé】从业经历情况,制【zhì】定本地区职称评审标准。具有自主评审【shěn】权的【de】企事【shì】业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自主评【píng】审标准【zhǔn】。各地【dì】区、各单位【wèi】制定的评【píng】审标准应当不低【dī】于国【guó】家基本标准。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shì】负责【zé】评【píng】议、认定专业技【jì】术人才学术【shù】技术【shù】水平【píng】和专【zhuān】业能力的组织,依据【jù】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lì】开展评审工作。

职【zhí】称评审委员会按【àn】系列或专业【yè】组建,不得组建跨【kuà】系列综合性职称评【píng】审委【wěi】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3个级别。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yī】)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jù】有【yǒu】重【chóng】要影响力,能【néng】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shuǐ】平。中央有关部【bù】门和单位【wèi】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yè】,原【yuán】则【zé】上【shàng】应当是本单位主体系列【liè】或【huò】专业。

(二)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申请【qǐng】评【píng】审的【de】系列或专业具有足够【gòu】数量且符合条【tiáo】件的高【gāo】级职称【chēng】评审专家。

(四)具有符合【hé】国家和本地区职称政策,引领行业【yè】发展、客观【guān】科学的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píng】审制度完备【bèi】。

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基本条件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huì】实【shí】行核准【zhǔn】备案制度。其中【zhōng】,各【gè】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chēng】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àn】;中【zhōng】央有关部门【mén】和单位组【zǔ】建的高级职称评审【shěn】委员会报人力资源【yuán】社【shè】会保障部核准【zhǔn】备案。中、初级【jí】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具【jù】体【tǐ】办法【fǎ】由省级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zhàng】部门另【lìng】行制定【dìng】。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要重新备案。

第【dì】九【ji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fù】主【zhǔ】任【rèn】委员【yuán】1至3人。高级职称评审【shěn】委员会评【píng】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wěi】员会评审【shěn】专【zhuān】家【jiā】不少于11人。根据需【xū】要,可【kě】按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负【fù】责初审和评议【yì】工作,有推荐、建议【yì】权,但不是一级评审【shěn】组织【zhī】。不设评议【yì】组【zǔ】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yuán】分工负责初【chū】审和评【píng】议工作。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yè】同行专家【jiā】中具有【yǒu】较【jiào】高权威性和知名度【dù】,具【jù】有本系列(专【zhuān】业)相应层级职称。

(二)从事本领域专业技【jì】术工作,系【xì】统掌握相关理论【lùn】知识,实践经验丰【fēng】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四)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人社部职称政策

人社部政策通知

评审专家的每届聘期一般为1至3年。

第十一条【tiáo】 有条件的地区【qū】、中【zhōng】央有关【guān】部门和单位,可按【àn】系列(专业)建立职【zhí】称评审专家库。建【jiàn】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职称【chēng】评审办事机构【gòu】设在职【zhí】称评审委员会【huì】组【zǔ】建单【dān】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受理【lǐ】职称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dì】十【shí】三条 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和申【shēn】报时【shí】间、地【dì】点等有【yǒu】关事项,由【yóu】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负责评审【shěn】的范围内公布【bù】。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rén】员应当遵【zūn】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fǎ】和法律,具备【bèi】良【liáng】好的职业道【dào】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xiàng】应系列或【huò】专业、相【xiàng】应级别【bié】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人【rén】员应当在【zài】规定的【de】时间内【nèi】,向相应专【zhuān】业【yè】和级别职称评审办事机【jī】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tí】交职称申报材【cái】料,对申报材料实【shí】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六条 申报【bào】人所在工作单位应【yīng】当按照【zhào】程序对申【shēn】报材料【liào】和履职情况进行【háng】重【chóng】点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háng】公示。经公示【shì】无异【yì】议后【hòu】,工作单位按照【zhào】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zhú】级上【shàng】报。

第【dì】十七条 非【fēi】公【gōng】有制经济组【zǔ】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zhuān】业【yè】技【jì】术人才【cái】申【shēn】报职称,可以由工作单【dān】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经授权的【de】其他机构履行审【shěn】核【hé】、公示和推荐程序。

第【dì】十八条 取【qǔ】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qián】沿技术【shù】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xiàng】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dà】贡【gòng】献的【de】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píng】审高【gāo】级【jí】职【zhí】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jí】需紧缺人才,可【kě】以适【shì】当放【fàng】宽资历、年限等条件【jiàn】限制【zhì】。

第十九条 港澳台【tái】专业技术【shù】人才、外籍人员的职称申报办法由【yóu】各地区、中央【yāng】有关【guān】部门和单位【wèi】另【lìng】行【háng】制定。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shěn】办事机【jī】构负责【zé】受理评【píng】审范围内各【gè】单位报送【sòng】的申报材【cái】料,并对申报材料进【jìn】行重点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zhěng】、不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期【qī】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quán】部【bù】内【nèi】容。逾期未补正的,视【shì】为放弃申报。发现弄虚作假【jiǎ】行为【wéi】,取消申【shēn】请人参评资【zī】格。

第二十【shí】一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审核后【hòu】,向职【zhí】称评【píng】审委员【yuán】会报告审核基本情况【kuàng】,提交【jiāo】符【fú】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书面【miàn】审核【hé】意见应当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承【chéng】办人和【hé】负【fù】责人【rén】签字,并加盖【gài】该办事机构印章。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议【yì】组根据评【píng】审系【xì】列(专【zhuān】业)特点【diǎn】和申报人员的实【shí】际工作和从【cóng】业经历情况,考察申报【bào】人【rén】员【yuán】实【shí】际水平,并给出初审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píng】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申【shēn】报人员的初审必须【xū】有【yǒu】3名以上评审专【zhuān】家参加【jiā】。

第【dì】二十三条 每次参【cān】加评审会议的评【píng】审【shěn】专家不【bú】少于评审【shěn】委员会【huì】总人数的【de】三分之二,会议由主【zhǔ】任委员或副主任【rèn】委【wěi】员主持【chí】,采用材料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说课讲课、实【shí】践操作或业绩展【zhǎn】示【shì】等评价【jià】方【fāng】式。评【píng】议组或负【fù】责初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初审【shěn】和评议情【qíng】况,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jù】初审和评议情况进【jìn】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chū】席评审会议的【de】评【píng】审专家【jiā】总数三【sān】分之二(含)以【yǐ】上即为评审通【tōng】过【guò】。未出席评审会议的【de】评审专【zhuān】家【jiā】不得委托【tuō】他【tā】人【rén】投票或者补充投【tóu】票。

第二十【shí】四条【tiáo】 评审会议结束【shù】时,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zhuān】家为申报人【rén】填写【xiě】评审结论,主任委员或者副【fù】主任【rèn】委员【yuán】对评审结果签【qiān】字确认【rèn】,并加盖【gài】职称评审【shěn】委员会印章。

第二【èr】十【shí】五条【tiáo】 评审会议应当全【quán】程记【jì】录,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chū】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tóu】票结果等。会【huì】议记录由会议【yì】主持人及记【jì】录人签名,并做好归【guī】档保【bǎo】密工【gōng】作。

第【dì】二十六条【tiáo】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lǐ】,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gōng】作人员【yuán】和评审【shěn】专家在评【píng】审工【gōng】作【zuò】保密期内不得【dé】向外泄露【lù】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cái】料,不得利用【yòng】职务【wù】之便谋取不【bú】正当利【lì】益【yì】。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shěn】专家有近亲属【shǔ】或其【qí】他【tā】直接【jiē】利害【hài】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shí】,应当申请【qǐng】回【huí】避,或者由【yóu】职称评【píng】审办事机构通知其回【huí】避。

第二十八条 职【zhí】称评审【shěn】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tōng】过人【rén】员名【míng】单公【gōng】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huò】通过【guò】其他【tā】方【fāng】式反映【yìng】的问题线索,要【yào】逐【zhú】一复查。

评审结果和评【píng】审工作情【qíng】况应当及时【shí】报送【sòng】相应【yīng】专【zhuān】业和级别【bié】职称管理部门。对【duì】评审通过经公示无【wú】异议的人【rén】员,由相应专业和【hé】级别【bié】职称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九【jiǔ】条 申【shēn】报【bào】人对职称评审结【jié】果有异议的,可【kě】以【yǐ】向【xiàng】职【zhí】称【chēng】评【píng】审【shěn】办事【shì】机构提出【chū】复核申请。对【duì】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yǐng】响评审结果的,评审办事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fù】核,并将复【fù】核结论告知申报人。

第三十条 建【jiàn】立职称【chēng】评审专家库的【de】,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yì】前,职称评审【shěn】办事机构应当【dāng】随机抽取专【zhuān】家,组成评【píng】审委员会开【kāi】展【zhǎn】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tiáo】 本单位不具备【bèi】评【píng】审条件【jiàn】的,可以【yǐ】委托具有相应【yīng】评审权的地【dì】区、部门或单位代为评审。委托评审【shěn】由专【zhuān】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高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yóu】市地级以【yǐ】上【shàng】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bǎo】障【zhàng】部【bù】门出【chū】具委托函,中级职称的【de】委【wěi】托评审【shěn】由县级以上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部【bù】门出具委托函。中央有关部门【mén】和单位需要委托【tuō】评审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tuō】函。未按要求委【wěi】托评审的【de】,评【píng】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审结果在本【běn】地区、本单位【wèi】内部有效。专【zhuān】业【yè】技术人【rén】才跨【kuà】区【qū】域、跨【kuà】单位流动【dòng】时,评【píng】审结果可按照职【zhí】称管理权限重新进【jìn】行考核、评审或确认。

积极探索跨【kuà】区域【yù】职称互认【rèn】,具体办法由省级【jí】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部【bù】门会同有关部【bù】门另行制定【dìng】。

第六章 评审服务

第三【sān】十三条 各地区、中央有【yǒu】关部门和单位应【yīng】当按【àn】照【zhào】全【quán】覆盖、可【kě】及【jí】性【xìng】、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权利平【píng】等、条件平等、机会【huì】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tái】,减少纸质【zhì】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xiàn】,提供便【biàn】捷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加【jiā】强职称【chēng】评审信息化建设【shè】,推广【guǎng】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shàng】办理、网上反馈。开通【tōng】在线咨询、在线指导【dǎo】等【děng】线【xiàn】上服务。

第三十五条 建【jiàn】立职【zhí】称【chēng】评审【shěn】信息化【huà】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biāo】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实现【xiàn】系统的省级集中【zhōng】部署【shǔ】和数据向上【shàng】归集,促进【jìn】职称评审数【shù】据资【zī】源的聚集、整【zhěng】合【hé】和共享。

第三【sān】十六条 在保【bǎo】证信息安全【quán】和个人隐【yǐn】私的前提下,逐【zhú】步开放专业技术【shù】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sān】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bǎo】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zé】分工【gōng】,对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bìng】负【fù】责【zé】核【hé】查【chá】和【hé】裁定。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yuán】社会【huì】保障部门和【hé】行业【yè】主管部门按照【zhào】职称管【guǎn】理权限,通过座【zuò】谈、走访、查询档案、质询、约谈等形式定期【qī】对职称评审委员会【huì】工作情【qíng】况进行【háng】抽查、巡查【chá】,抽查、巡查结【jié】果向社【shè】会公开【kāi】。

第三十【shí】九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jī】构应【yīng】当严格执行物价【jià】、财政部门核【hé】准的收费标准,自【zì】觉【jiào】接受监督和审【shěn】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学术【shù】造假“一票否决制【zhì】”,申【shēn】报【bào】人员通过弄虚作【zuò】假、暗箱操【cāo】作【zuò】、以权【quán】谋私等违纪违【wéi】规行为取【qǔ】得的职【zhí】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nà】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xiǎng】平台。

第四【sì】十【shí】一条 评审工作人员违【wéi】反【fǎn】评审纪【jì】律,徇私舞【wǔ】弊【bì】、暗箱【xiāng】操作或有【yǒu】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gǎng】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háng】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fǎ】律【lǜ】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gōng】作单位没有【yǒu】认真履行审核【hé】责任,或出【chū】具虚【xū】假材【cái】料的【de】,视情况【kuàng】进行通报批【pī】评,并按照相【xiàng】关规定追究单位【wèi】主要【yào】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d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shěn】纪律,或利用【yòng】职称【chēng】评审工作【zuò】便利为【wéi】本人或他人谋【móu】取不正【zhèng】当利益的【de】,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de】,通报批评并记入诚【chéng】信档案;涉嫌违法【fǎ】的,追究【jiū】其【qí】法律责任。

第四十【shí】四【sì】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quán】限、擅自扩【kuò】大评【píng】审范围,评审结果无效【xiào】;违反有关政【zhèng】策规定、评审【shěn】程【chéng】序及【jí】纪律要求,不【bú】能保证评【píng】审质量,造成【chéng】社会不【bú】良影响的,视情况停止开展工作、限【xiàn】期整改、宣【xuān】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de】收回职称评【píng】审权【quán】,并追究相【xiàng】关单【dān】位【wèi】和人员责任【rèn】。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gè】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新疆生产建设兵【bīng】团以及中央【yāng】有关部门和单位【wèi】,可依据本规定【dìng】,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qū】、本单位职【zhí】称评审管理办法【fǎ】或实施【shī】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běn】规定【dìng】自2018年 月 日【rì】起施【shī】行【háng】。原人【rén】事部《企【qǐ】事【shì】业【yè】单位评聘专业【yè】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重【chóng】新组建【jiàn】专业技术【shù】职务评【píng】审委员会有关事【shì】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关【guān】于高级【jí】职务任职资格评【píng】审委员会【huì】有关问【wèn】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关于印【yìn】发<专业技【jì】术资格【gé】评定办法>的【de】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同时废止。



关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职称评审管理【lǐ】规定(征【zhēng】求意见稿)》(以下简称【chēng】《管理规【guī】定【dìng】》)是深【shēn】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个基础性配套【tào】规【guī】定,在起【qǐ】草过程中,以落实中【zhōng】央深化职【zhí】称【chēng】制度改【gǎi】革精神【shén】为指引,以修订原有专业技【jì】术资格评定办法为基【jī】础,将不同时期关于职称评审的【de】管理政策进行整【zhěng】合【hé】完善,集中围绕【rào】评审这个比较【jiào】重要的环节,把【bǎ】职称【chēng】工作要求程序化【huà】、制【zhì】度化。《管理规定》共9章46条,主【zhǔ】要内容【róng】包括:

一、完善评审委员会相关【guān】制【zhì】度【dù】。明【míng】确评审委员会的职【zhí】责及组建要【yào】求,界【jiè】定评审委员【yuán】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fàn】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评审委【wěi】员会;完善评【píng】审【shěn】专家遴【lín】选【xuǎn】机制,加强评审【shěn】专家【jiā】库建设,建【jiàn】立专【zhuān】家审【shěn】核、退出机制;健全评审委【wěi】员会工作程序和评【píng】审规则【zé】,明确评审委员会【huì】工作人员【yuán】和评审专家责任;规定评【píng】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二、建立绿色【sè】通道【dào】。规定对【duì】于取【qǔ】得重大基础【chǔ】研【yán】究和【hé】前沿技术突破【pò】、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gòng】献的【de】专【zhuān】业【yè】技术人才【cái】,可【kě】以直接申报【bào】评审高级职称;对【duì】引进的海【hǎi】外高层【céng】次【cì】人【rén】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kě】以适当放宽资历、年【nián】限等条件限制,建【jiàn】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三、下放职称【chēng】评审权【quán】限【xiàn】。一是在适用范围上,专【zhuān】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xié】会学会等社会组【zǔ】织【zhī】经授权开展的职称【chēng】评审【shěn】均按本规定执行。二是【shì】在组织实【shí】施上【shàng】,逐步【bù】将高【gāo】级职称评审权下放【fàng】到符合条件的【de】市地或社【shè】会组织,推【tuī】动高校、医院、科研院【yuàn】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wèi】按【àn】照管【guǎn】理权限【xiàn】自主开展评审【shěn】。三是【shì】在监督管理上,对于开展自【zì】主评审的【de】单位,不再审批评【píng】审【shěn】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guǎn】理。

四、加强评审【shěn】监督。建立职称【chēng】评审公示制【zhì】度、回避【bì】制度、复查制度和随机抽【chōu】查、巡查【chá】制【zhì】度【dù】,加强【qiáng】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职称评审的客观公正,增强职【zhí】称评审的【de】公信力【lì】。

五、严肃评审纪律。规定职称评【píng】审委员会违反政策规定【dìng】的【de】,视【shì】情况停止评审工作、限【xiàn】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xiào】,直至收回评【píng】审权;评审工作人【rén】员违【wéi】反【fǎn】评审纪【jì】律【lǜ】的,进行追责【zé】;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取【qǔ】消专家资格并记【jì】入【rù】诚信档案;职称申报人员弄虚作假【jiǎ】的【de】,实行“一票否决”,对【duì】通【tōng】过弄虚作假、暗箱操【cāo】作等违纪违规【guī】行为取得的职称【chēng】,予以撤销,记【jì】入诚信档【dàng】案,纳【nà】入全国信用【yòng】信息【xī】共享平台【tái】。

来自北京市客户的评论:其实早就该整顿了,职称太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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