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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hé】北省专业【yè】技术【shù】人员继续【xù】教【jiāo】育【yù】规定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8)23号)

截止到【dào】目前【qián】,河北省继续教【jiāo】育并未要求百【bǎi】分百【bǎi】必须有,但是很【hěn】多人才依旧【jiù】开始大量准备【bèi】继续教育【yù】课【kè】时,且【qiě】,除河【hé】北省之外,其他很【hěn】多省份都已经硬性要求【qiú】,所【suǒ】以【yǐ】说人才如果不及时引起关注,很有【yǒu】可能影响后续人才的职称申报。 ………

职称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冀人社规【2018】23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dìng】州、辛集【jí】市)人力资【zī】源和【hé】社会保障局,省直【zhí】相关单位,各【gè】继【jì】续教育基地、施教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luò】实《河北省专业技【jì】术人员继续教育规【guī】定》(河北省政【zhèng】府令【2017〕第3号),进一步【bù】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jiāo】育【yù】工作【zuò】质量和水【shuǐ】平【píng】,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河【hé】北省专业【yè】技术【shù】人员继【jì】续教育规定实施办【bàn】法》印发【fā】给你【nǐ】们,请结合【hé】实【shí】际认真【zhēn】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9-21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

监督电话∶0311—88616010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wéi】推动继续教【jiāo】育【yù】事业健康发展,规范【fàn】继续教育活动,根【gēn】据【jù】《河北【běi】省专【zhuān】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dìng】》(省政【zhèng】府令〔2017】第 3 号,以下简称《规【guī】定》),制定本实施【shī】办法。

第二【èr】条 《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duì】专业技术【shù】人员进行【háng】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lì】提高的【de】教育活动,是终身【shēn】教育【yù】体系的重要组【zǔ】成部分。

第三条【tiáo】 继续教【jiāo】育工作实行统筹规【guī】划、分级负责、分【fèn】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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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y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负责编制全省继续教育【yù】规划及年【nián】度【dù】工作计划;确定并发布全省继续【xù】教育【yù】公需科目【mù】,指导【dǎo】编制专业科【kē】目指南【nán】;制定【dìng】全省继续教育宣【xuān】传、奖惩、评估、监督检查【chá】等政策;组织【zhī】实施国家【jiā】和省继续教育重大工程和示范【fàn】性培训【xùn】等工作。

设【shè】区的市、县(市【shì】、区【qū】)人力资源【yuán】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按照【zhào】省统一要求制定本行【háng】政区域内【nèi】继续【xù】教育规划,组织本区域专业技【jì】术人【rén】员在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kāi】展公需科目继续教【jiāo】育,指导本区域行业主管部【bù】门开展【zhǎn】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二)省行业主【zhǔ】管部门负【fù】责贯【guàn】彻落【luò】实【shí】全省继续教【jiāo】育规划【huá】,在各【gè】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hǎo】本行业继续教育【yù】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按程序制定发布本行业专业科目【mù】继续教育科【kē】目指南。

(三【sān】)行业协会【huì】及其【qí】他社会团体【tǐ】等组织【zhī】应发【fā】挥【huī】服务【wù】、咨询、沟通、协调作用,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sì】条 专业技术【shù】人员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yù】,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在职工教育【yù】培【péi】训经【jīng】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本单位职工年度【dù】工资总【zǒng】额的1.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zhí】工【gōng】教育【yù】培训经费【fèi】;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较【jiào】高、培训任【rèn】务重、经济【jì】效益较好的【de】企【qǐ】业【yè】可按 2.5%提取;事业单位【wèi】提取和使用职工【gōng】教育培【péi】训【xùn】经费参照【zhào】企【qǐ】业相关规【guī】定执行。职工【gōng】教育培训【xùn】经费提取和使用国家出台新规定的【de】,从其规定【dìng】。

第二章 学时认定

第五条 专【zhuān】业技术人员继续教【jiāo】育【yù】实行学时制管理,以学时为计【jì】量单位,以学时累计的【de】方式进行实【shí】名制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jiā】继【jì】续教育总学时不少【shǎo】于90 学时。其中公需科【kē】目不少于30学【xué】时【shí】、专业【yè】科目不少于【yú】60学时。

第六条 专【zhuān】业技术人员参加公【gōng】需【xū】科【kē】目【mù】继续【xù】教育,应在全省统一招【zhāo】标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平【píng】台进行,经考【kǎo】试合【hé】格的,可【kě】以获得所【suǒ】学学时,其学时以平台记录为准。

第七条 专业技术【shù】人员参加专业科目继续【xù】教育,除【chú】行业【yè】主管部门【mén】另有规定外【wài】,按下列办法计算学【xué】时∶

(一【yī】)参加国家【jiā】或省级专业【yè】技术人【rén】员资格【gé】评比或【huò】行业主管【guǎn】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按【àn】 36学【xué】时计算。

(二)参加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bǎo】障行政部门、行【háng】业主【zhǔ】管【guǎn】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kě】的专【zhuān】业类机【jī】构)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bān】学【xué】习或学【xué】术会议、讲座、访【fǎng】问【wèn】等专业学术活动,可按每天不超过【guò】8学时计【jì】算【suàn】。

(三)到高校、科【kē】研院所【suǒ】学习进修,每【měi】个月按15学时【shí】计算,每年累计不【bú】超过90学时【shí】。

(四)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以系统记录的学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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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本单位【wèi】组【zǔ】织的【de】对口专业类专题【tí】学习、培训【xùn】、讲座等继续教育活【huó】动,可按每【měi】天4学时计算。

(六)参加对口【kǒu】专业类在职学历【lì】(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的课程可按【àn】10学时计【jì】算【suàn】。

第八【bā】条 实行继续教【jiāo】育学分制的行业,行【háng】业主管部门【mén】应结合工作实际制【zhì】定学分与学时转【zhuǎn】换【huàn】办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网络服务平台

第【d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厅【tīng】依《规定》建设河北继续教【jiāo】育网络大【dà】学,网络大学为全省统一的【de】专业技术人员继【jì】续教【jiāo】育【yù】网络服务平台。依托网络大学【xué】建立政【zhèng】策咨询【xún】、电子证书实名认证、专业技【jì】术人 员【yuán】信息管理【lǐ】、继续教育专家【jiā】库及公需【xū】科目【mù】、专业科目指南【nán】发布【bù】等系【xì】统【tǒng】。主要承担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的日【rì】常管【guǎn】理,提供公需【xū】科目、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远程【chéng】服【fú】务。

第【dì】十条 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为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置二级【jí】管【guǎn】理服务平台,提供报名、缴费、学习【xí】、管理【lǐ】、查【chá】询、统【tǒng】计等【děng】功能【néng】。

河北继续【xù】教【jiāo】育网络大学为行【háng】业【yè】主管部门【mén】、施教机构、用人单位提供【gòng】信息【xī】上传、学情查【chá】询、统【tǒng】计分析、证书记载等管【guǎn】理服务。

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为各级职称评审 、职【zhí】业资格鉴定等【děng】职【zhí】能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人【rén】员继【jì】续教育查【chá】询、审验等服务。

第十【shí】一条【tiáo】 河北【běi】继【jì】续教育网络大学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和虚拟专用网【wǎng】等建设远程继续教育云平【píng】台,支持 PC 端、移【yí】动【dòng】端APP互联切换,实【shí】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yù】的泛【fàn】在学习。

第四章 施教机构

第十二【èr】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bǎo】障行政部门、有关行【háng】业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成立的高等学校、科研【yán】单位、大中型企【qǐ】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lèi】从事【shì】教育培训的【de】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gòu】)举办继续教【jiāo】育【yù】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guò】招标【biāo】方式选择,并与【yǔ】施【shī】教【jiāo】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quán】利和【hé】义【yì】务。有关信息应在河【hé】北继续教育网络大【dà】学服务平台【tái】公布【bù】。

专业技【jì】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施教机【jī】构【gòu】由省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zhàng】部门通过公开招【zhāo】标、邀请招【zhāo】标、竞争性谈判方式【shì】确【què】定。

第十三条【tiáo】 施教机构应认真【zhēn】执行《规【guī】定》等有关【guān】政策法规【guī】,承担专业技术人【rén】员年度公需科目【mù】、专业科目等继【jì】续教育【yù】任务【wù】。按照【zhào】本《办法》规定对参【cān】训学【xué】员实【shí】名【míng】登记。负责继续教育学习【xí】档案和电子【zǐ】证【zhèng】书【shū】管理,保障参训学员信息安全,为参训学员提供【gòng】优质高效服务。

第五章 电子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shàng】人力【lì】资【zī】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省直各【gè】单位、有关施教机构统一使用河【hé】北【běi】继续【xù】教育网络【luò】大【dà】学服务平台,按照统一模式、分级管【guǎn】理、逐步【bù】实施的原则【zé】建立全省【shěng】专【zhuān】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diàn】子证书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电子证书【shū】实行【háng】一人一证【zhèng】,证【zhèng】书编号与本【běn】人身份【fèn】证号一致。专【zhuān】业技术人员通过河北继续教【jiāo】育网【wǎng】络大学服【fú】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学【xué】习,自动生成电子证书编号【hào】。

第十六【liù】条 电子证书主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yuán】接受继【jì】续【xù】教育【yù】起止时间、学时、内容【róng】、成绩、施教机构等【děng】情【qíng】况,作【zuò】为职称评【píng】聘、岗位聘任(聘用【yòng】)、工作【zuò】考核、职业注册、申【shēn】请各种奖项等工作的重【chóng】要依据【jù】。

第十七【qī】条 电【diàn】子证书登【dēng】记工作按【àn】照谁组织谁登记【jì】原则由施教【jiāo】机构【gòu】或【huò】用人单位【wèi】通【tōng】过河北继续教育【yù】网络大学服务平台进行。并按下列【li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参加国家【jiā】或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píng】比或行业主【zhǔ】管部门组织【zhī】的专项知识考试【shì】的【de】,应提供【gòng】考【kǎo】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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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cān】加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行业主【zhǔ】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mén】认【rèn】可的专业类【lèi】机构)组【zǔ】织【zhī】的培训【xùn】班、研修【xiū】班、进修班学习或学术会【huì】议、讲座、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的【de】,应【yīng】提供【gòng】结业证书、举办【bàn】文件通知、日程安排表等参加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到高校、科研院所学习进修的,应提供邀请函或单位证明。

(四【sì】)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对口专业【yè】类专题【tí】学习、培训、讲座等继续教【jiāo】育活动的,应提供【gòng】举办通知【zhī】、日程安排【pái】表【biǎo】等参【cān】加活【huó】动的有效证明材料【liào】。

(五)参加对口专【zhuān】业类在职学历【lì】(学【xué】位【wèi】)教【jiāo】育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míng】。

第【dì】十【shí】八条 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háng】业主管部【bù】门负责对本地区、本【běn】行业专【zhuān】业【y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学时认定情况进行抽查审验。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政【zhèng】部门【mén】和【hé】行业主【zhǔ】管部门指定专人负【fù】责专业【yè】技术人员注册登记【jì】、学时审核、统计查询等【děng】日常管理工作【zuò】。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háng】政部门【mén】应会同有关行业【yè】主管部门【mén】定期对继续教【jiāo】育施教机构开展绩效评【píng】估。评【píng】估的主要内容;依法【fǎ】施教、办【bàn】学条件、师【shī】资队伍、教学质量、电【diàn】子【zǐ】证书登记、信息安全等。

绩效【xiào】评【píng】估可组织【zhī】专家或【huò】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gòu】实施【shī】,评估结果【guǒ】作为对【duì】继续教育项【xiàng】目支持和认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xiàn】级以上【shàng】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bù】门应【yīng】会同行业主管【guǎn】部门将诚信【xìn】制度建设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zuò】全过程。建立专业【yè】技术【shù】人员【yuán】继续教【jiāo】育诚信黑名【míng】单,实行【háng】继续【xù】教育施教【jiāo】机构失【shī】信退出机制【zhì】。要与市场监管、教育、科技、金融、司法及【jí】其他部门逐步建立【lì】信用【yòng】信息共【gòng】享机制,实施信用惩戒【jiè】激【jī】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bǎo】障【zhàng】行政部门应【yīng】加强对专【zhuān】业技术人员继【jì】续教育市场监管。人【rén】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zhàng】行政部门【mén】应会同【tóng】行业主管部门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施【shī】教机构、单位及个人【rén】给予表【biǎo】彰【zhāng】和激【jī】励【lì】。对继续【xù】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guī】范、登记信【xìn】息【xī】失实及绩效评估较【jiào】差的施教【jiāo】机【jī】构、单位及个人予以【yǐ】通报。

对【duì】虚假宣传违法【fǎ】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乱【luàn】收费【fèi】、制售【shòu】假【jiǎ】证书、组织他人进行网络学习【xí】从中获取【qǔ】不当利益等【děng】扰乱继【jì】续教育【yù】秩序【xù】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yǐ】上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行【háng】业主管【guǎn】部门【mén】应【yīng】建立【lì】继续教育投诉举【jǔ】报长效机制。对施教机【jī】构、用人单位及个人在继【jì】续教育活【huó】动中存在的涉嫌【xián】违法违规【guī】行为,公【gōng】民、法人【rén】或其他组织可【kě】以通过电【diàn】话、网络、信件等方式【shì】向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政部门【mén】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bào】。受理部门应对投诉举【jǔ】报线索及时调查、认真核实、依法【fǎ】办理【lǐ】。

第七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人力【lì】资【zī】源社【shè】会保【bǎo】障行政部门应推动落【luò】实【shí】《深入推【tuī】进京【jīng】津冀专业技术【shù】人员继【jì】续【xù】教育区域合作的实施意见》,加快实施京津冀继续教育证书互认、急需紧缺人才【cái】互训、继续教【jiāo】育【yù】基【jī】地【dì】资源【yuán】共享、公需科目网络【luò】服务平【píng】台共建等工作,全面提升【shēng】我【wǒ】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xù】教育工作水平。

第二十【shí】五条【tiáo】 省【shěng】人【rén】力资源社【shè】会保【bǎo】障行政部门应会【huì】同【tóng】省行业主管部门加大雄【xióng】安新区继续教育工【gōng】作支持力度【dù】。主动对接新【xīn】区重点项【xiàng】目、重大工程人才【cái】需【xū】求,在高研【yán】班遴选、继续教【jiāo】育基地建设、岗位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等方面【miàn】向雄安新区【qū】倾斜。围绕战略性新兴产【chǎn】业【yè】,积极探索产学研训【xùn】相结合、项目+人才【cái】+培训的继续教育新【xīn】模式【sh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9-2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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