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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shěng】专业技术【shù】人员【yuán】继续【xù】教育【yù】规定》(省政府今2017年第【dì】3号)

截止到目前,河北【běi】省继【jì】续教育并未要求百分百【bǎi】必须【xū】有,但是很【hěn】多人才依旧开始大量准备【bèi】继续教【jiāo】育课时,且,除河北省之外,其他【tā】很多省份都已【yǐ】经硬【yìng】性要求,所以说人【rén】才如果不【bú】及时引起关注【zhù】,很【hěn】有可能影响【xiǎng】后续人才的职称申报【bào】。 ………

职称证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

9-20 16:53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4-9-20

生效日期:2024-9-20

《河【hé】北省专业技【jì】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9-20省政府第119次常务【wù】会【huì】议通过,现予【yǔ】公【gōng】布,自9-20起施行。

9-20公布的【de】《河【hé】北省专业技术【shù】人员继续【xù】教育暂【zàn】行【háng】规定》(省政府令〔1999〕第11号)同【tóng】时废【fèi】止。

省长 许勤

9-20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wéi】规【guī】范继续【xù】教育活动,提【tí】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qiáng】专业技【jì】术人员创新【xīn】能【néng】力,根【gēn】据有关法【fǎ】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èr】条【tiáo】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jī】关、企事业单【dān】位以及社会团【tuán】体等组【zǔ】织【zhī】(以下简称用人【rén】单位)的专业技【jì】术人员继【jì】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suǒ】称专业技术人员【yuán】,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qǔ】得专业技术职业【yè】资【zī】格或者初【chū】级以上专【zhuān】业【yè】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de】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jì】术类公【gōng】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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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继【jì】续教育应【yīng】当以经济社【shè】会【huì】发展和科【kē】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wéi】核心,突出【chū】针【zhēn】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xìng】,遵循按需施教【jiāo】、注重【chóng】实效【xiào】、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dì】四条 县级【jí】以上人民政【zhèng】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gōng】作的领导,将继【jì】续教育工作纳入国【guó】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guī】划【huá】,保障继【jì】续教育工作发【fā】展。

第五条【tiáo】 继续教育工作【zuò】实行统【tǒng】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de】管【guǎn】理【lǐ】体制。

县级以上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duì】本【běn】行政【zhèng】区域【yù】内专业【y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hé】管理并【bìng】组织实【shí】施。

省【shěng】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zhàng】行政部门制定全【quán】省继续教育总【zǒng】体规【guī】划。设区的市、县(市【sh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bǎo】障行政部【bù】门【mén】根据全省继【jì】续教【jiāo】育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继续教【jiāo】育规划。

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guǎn】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在各自职【zhí】责范【fàn】围内【nèi】依法【fǎ】做【zuò】好本系统【tǒng】、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huá】、管理和实施工【gōng】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rén】民政府应当组织【zhī】做好【hǎo】本级职工教育经费安排【pái】工【gōng】作【zuò】。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shù】人员参加继【jì】续【xù】教育所需经费按【àn】照国【guó】家【jiā】有关规定予【yǔ】以保障【zhàng】。企【qǐ】事业【yè】单位【wèi】等依【yī】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shěng】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yòng】职工【gōng】教育经【jīng】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kē】目、专业科目的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鼓励企事【shì】业单【dān】位【wèi】、社会团体及【jí】其他【t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zhù】或者捐助继续【xù】教育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用人【rén】单位应当保【bǎo】障专业技术【shù】人员【yuán】依法【fǎ】平等【děng】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rén】员参【cān】加继续教育【yù】应当遵守有关学习【xí】纪律和管理【lǐ】制【zhì】度,按期完成规定学【xué】时。

专业技术人员【yuán】接受【shòu】继续教【jiāo】育期间依法享【xiǎng】受与【yǔ】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fú】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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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shù】人员参加【jiā】继【jì】续教【jiāo】育的权利【lì】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有关行【háng】业主管部门提出申【shēn】诉。

第【d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jì】续【xù】教育的内【nèi】容主要包括公需【xū】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gōng】需科目包括专【zhuān】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lǐ】论、政策法规、职【zhí】业道德、技术信【xìn】息等基本【běn】知识;专【zhuān】业科目包括【kuò】专业技术【shù】人员从事【shì】专业工作应当【dāng】掌握的新理【lǐ】论、新知【zhī】识、新技【jì】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公需科【kē】目每年由省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bǎo】障【zhàng】行政部门确定并发布【b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bǎo】障行【háng】政部门组织【zhī】实施【shī】;专业科【kē】目由省【shěng】有关【guān】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hòu】,报省【shěng】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备案【àn】,由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tiáo】 专业技【jì】术人员接受继【jì】续【xù】教育的【de】时间,每年累【lèi】计【jì】不少于90学时。其中【zhōng】,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èr】。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四)参加远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shì】和【hé】学时的【de】具体认定【dìng】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zhàng】行政部【bù】门制定。

第【dì】十【shí】一条 人力资【zī】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bàn】继续教育活【huó】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fèi】用【yòng】。

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成【chéng】立的高等学校、科【kē】研单【dān】位、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jī】构等各类【lèi】从【cóng】事【shì】教育培训【xùn】的机构(以下简称【chēng】施【shī】教【jiāo】机【jī】构)举办【bàn】继续【xù】教育活动【dòng】的,应当依法通过招【zhāo】标等方式选择,并与【yǔ】施教机构【gòu】签订合同,明确双方【fāng】权利和【hé】义务。

第十二条【tiáo】 施教【jiāo】机构开展继续教育【yù】活动应【yīng】当向社会公开继【jì】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zhǔn】。

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 施教机构应当具备与继【jì】续教育项目【mù】相适【shì】应的教学【xué】场所、设施【shī】设【shè】备、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zǔ】织机【jī】构和【hé】管理【lǐ】制【zhì】度。

施教机【jī】构应当根据专业技【jì】术【shù】人员不同【tóng】需求,组织本单位业务【wù】骨干,必【bì】要时可以聘【pìn】请具有相应理【lǐ】论水平、丰富实【shí】践经【jīng】验的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shī】资队伍。

施教机构【gòu】应当建【jiàn】立教学人员职业【yè】道德规【guī】范,完善教学质量考核【hé】评价【jià】体系。

第【dì】十【shí】四条 鼓励施教机构利用【yòng】慕课【kè】、微课、信息技术和全息技术等现代化的授【shòu】课模式【shì】和技术手段,开展【zhǎn】远程继【jì】续【xù】教育。

第十五【wǔ】条 用人单位应当【dāng】建立【lì】本单【dān】位专业技术人员继【jì】续教育与使用【yòng】、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zhì】,把【b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qíng】况作为考核【hé】评价【jià】、岗位聘用【yòng】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jì】术人【rén】员【yuán】参加继续教育情况【kuàng】应当作为【wéi】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huò】者申【shēn】报【bào】评定上【shàng】一级资【zī】格【gé】的重要条件【jiàn】。有关法律【lǜ】、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zuò】为职业资格登记【jì】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jiāo】育学习中勇【yǒng】于创【chuàng】新实践【jiàn】并取【qǔ】得成【chéng】果或者【zhě】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shí】的专业技术人【rén】员,在评先【xiān】评优【yōu】、职务聘任等【děng】方【fāng】面给予优【yōu】先。

第十七条 用人单【dān】位应【yīng】当【dāng】对专【zhuān】业技术人员接【jiē】受继续【xù】教【jiāo】育的种类、内容、时间【jiān】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qíng】况进行登记,并向【xiàng】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有关行业【yè】主管部【bù】门报送继续教育有【yǒu】关材料。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shí】八条 人【rén】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jiàn】全继续【xù】教育公共服【fú】务【wù】体系,提供下【xià】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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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组织建设继续教【jiāo】育公共信息综合【hé】服务【wù】平台和继续教育师资库、教【jiāo】材库【kù】、项目库;

(四)围绕国家和【hé】省重大战略【luè】,组织实施京津【jīn】冀继续教育协同【tóng】发【fā】展、雄安新区人才培养、专业技【jì】术人才【cái】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yù】专项工程【chéng】;

(五)建设河北【běi】继续教育网【wǎng】络大学,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lèi】与转换制度,实现不【bú】同类【lèi】型【xíng】学习成果【guǒ】的【de】互认和衔【xián】接;

(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

(七)提供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二)建设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rén】员继续教育【yù】信息管【guǎn】理平台,开【kāi】发【fā】继续教育资源,为本系【xì】统、本行业【yè】专业【yè】技术人员继续【xù】教育提供服务;

(三)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等继续教育活动;

(四)提供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mén】可【kě】以按照国【guó】家和【hé】本【běn】省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liàng】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xù】教育【yù】方面起【qǐ】引领和示范作【zuò】用的施教机构,建设区域性【xìng】、行业性专业【yè】技术人员【yuán】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y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bǎo】障行政部门应【yīng】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和数据【jù】库,对参【cān】加继续教育的人数(次)时间【jiān】、内容、形式、经【jīng】费等【děng】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tǒng】计和【hé】随机【jī】统【tǒng】计【jì】。

第【dì】二【èr】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bǎo】障【zhàng】行【háng】政部门【mén】应【yīng】当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度,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zhě】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施教机构的继续【xù】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guǒ】作为【wéi】政府对有关继续教育项目【mù】支持的【de】重【chóng】要参【cān】考。

第【d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施【shī】教机构应【yīng】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如实载【zǎi】入专业技术【shù】人员继续【xù】教育证书【shū】。继【jì】续教育证书应当连【lián】续记载【zǎi】专业【yè】技【jì】术人员接受继续【xù】教【jiāo】育的情况。

人力资【zī】源社【shè】会【huì】保障行政【zhèng】部门、有关行业主管【guǎn】部门应当对当年继续教育【yù】证书的记【jì】录情况进行【háng】核验。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yóu】省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bù】门统一印制。

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

第二十五条 县【xiàn】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yǒu】关部【bù】门应【yīng】当加强继续【xù】教育信息化管【guǎn】理,逐【zhú】步实现继续教育电子注【zhù】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shí】六【liù】条 县级以上【shàng】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有关行业主管部门【mén】及其【qí】工作【zuò】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徇【xùn】私舞弊【bì】、滥用职【zhí】权、玩忽【hū】职守的,对直接负【fù】责的主管人【rén】员和其他直【zhí】接责【zé】任人员【yuán】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刑事【shì】责任。

第【dì】二十【shí】七条 违反本规定【dìng】,企事业单位等【děng】未【wèi】从职【zhí】工教育【yù】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mù】、专业【yè】科目费用的【de】,由【yóu】人力【lì】资源社会【huì】保障行【háng】政【zhèng】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gěi】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d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dìng】,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wán】成继续教育学【xué】时【sh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yǔ】批评教育;情节【jiē】严重的,用【yòng】人单位可以不予报【bào】销或者【zhě】要求其【qí】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èr】十九条 违反本【běn】规定,施教机构【gòu】发【fā】布的继续教育信息不【bú】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或者【zhě】有【yǒu】关行【háng】业主【zhǔ】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gǎi】正。

第【dì】三十【shí】条 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未向【xiàng】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guǎn】部【bù】门【mén】报送继续【xù】教育有关材料的,由人【rén】力资【zī】源社【shè】会保障行【háng】政【zhèng】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bù】门【mén】给予警告,并【bìng】责令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9-20起施行。9-20公布的【de】《河【hé】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jiāo】育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9〕第11号【hào】)同时废【fèi】止【zh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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