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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

截【jié】止【zhǐ】到【dào】目前【qián】,河【hé】北省【shěng】继续教育并未要求【qiú】百分百必须有,但【dàn】是很多人才【cái】依旧开始大量准备【bèi】继续教育课时,且,除河北省之【zhī】外,其【qí】他很多省份都已经硬性【xìng】要求,所【suǒ】以说人才如果不及时引起关注,很有可【kě】能影响后续人才【cái】的职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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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发布日期:2024-9-21 来源: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专业技术【shù】人【rén】员继续教育【yù】规定【dìng】》已经9-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zhàng】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lùn】通过,现【xiàn】予公【gōng】布,自9-21起【qǐ】施行。

部长 尹蔚民

9-2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xù】教育【yù】活动,保障专业技术【shù】人员权益,持续提高专业技【jì】术人员素【sù】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wù】院【yuàn】规【guī】定【dìng】,制定本【běn】规【guī】定。

第【dì】二条 国家【jiā】机关、企业、事【shì】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tǐ】等【děng】组【zǔ】织(以下称用人单【dān】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yǐ】下称继续【xù】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sān】条 继续教育【yù】应当以经济社会【huì】发展和【hé】科技进步为导【dǎo】向,以能力建设为核【hé】心,突出针【zhēn】对性【xìng】、实【shí】用性【xìng】和前瞻性,坚持【chí】理【lǐ】论联【lián】系实【shí】际、按需施教、讲【jiǎng】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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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yuán】应当适应岗位需【xū】要和【hé】职业发展【zhǎn】的要求,积极参加【jiā】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chuàng】新【xīn】能力、提【tí】高专业【yè】技术能【néng】力水平【píng】。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de】专【zhuān】业技术人【rén】员参加继【jì】续教育所【suǒ】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dìng】予以保障【zhàng】。企业、事【shì】业单位等应当【dāng】依照法【fǎ】律【lǜ】、行政法【fǎ】规和国家有关【guān】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yù】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jì】续教育经费的投【tóu】入。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gōng】作【zuò】实行统筹规【guī】划、分级【jí】负责、分【fèn】类指导的管理体制【zhì】。

人【rén】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jì】术人员继【jì】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cè】,编【biān】制继续【xù】教育规划并【bìng】组织【zhī】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mén】负责【zé】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jì】续【xù】教育工作进行综【zōng】合管理和【hé】组织实施【shī】。

行业【yè】主管部门在各【gè】自职责范【fàn】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yù】的规划、管理【lǐ】和【hé】实施【shī】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xū】科目【mù】包括【kuò】专业技术人员应【yīng】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fǎ】规、理论政【zhèng】策【cè】、职业道德【dé】、技术信【xìn】息等基本【běn】知识【shí】。专业科目包括专业【yè】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xīn】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专业【yè】技术【shù】人员【yuán】参加继续【xù】教育【yù】的时【shí】间,每年累计【jì】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yè】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fāng】式【shì】参加继续【xù】教育【yù】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jiāo】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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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yù】方【fāng】式和【hé】学时的具体认定办【bàn】法,由省、自治区【qū】、直辖市人力资源【yuán】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制【zhì】定。

第九【jiǔ】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fā】展战略和岗【gǎng】位【wèi】要【yào】求,组【zǔ】织【zhī】开展继【jì】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de】继续教育活动,为本【běn】单位专【zhuān】业技术人【rén】员参【cān】加继【jì】续教育提供便利【lì】。

第十条【tiáo】 专【zhuān】业技术【shù】人员根【gēn】据岗位【wèi】要求和【hé】职业发【fā】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yù】活动,也可【kě】以【yǐ】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dān】位【wèi】同意利【lì】用工作【zuò】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yù】活动。

第十一【yī】条 专业【yè】技术【shù】人员按【àn】照【zhào】有【yǒu】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zuò】的【de】,用人单位【wèi】应当为其【qí】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yòng】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jì】续教育【yù】活【huó】动的,用人【rén】单位应【yīng】当按照【zhào】国家【jiā】有关规【guī】定【dìng】或者【zhě】与劳动者的约定【dìng】,支付工【gōng】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wèi】安排专业技【jì】术人员在【zài】工【gōng】作时间之外参加【jiā】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yīng】当约定费用分担方【fāng】式【shì】和相关待遇。

第【dì】十三【sān】条 用人单位【wèi】可以与生产【chǎn】、教【jiāo】学、科【kē】研【yán】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yù】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xiàng】目、资【zī】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rén】才工程【chéng】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yù】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shì】,对重点【diǎn】领域、特殊区域和关【guān】键岗位的专业技【jì】术【shù】人员继续【xù】教育【yù】工【gōng】作给予扶持【ch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专业【yè】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guān】学【xué】习纪律和【hé】管理制度,完【wán】成【chéng】规【guī】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dān】全部或者大部分【fèn】继【jì】续教育费用的,用人【rén】单位【wèi】不得指定【dìng】继续教育机构【gòu】。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yīng】当【dāng】建立本【běn】单位专业技【jì】术人员继【jì】续【xù】教育与使【shǐ】用、晋升相衔【xián】接的激励机制【zhì】,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zuò】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gǎng】位聘用【yòng】的重要依据【jù】。

专业【yè】技术人员参【cān】加继续教育情【qíng】况【kuàng】应当作为【wéi】聘任专业技术【shù】职务【wù】或者申【shēn】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yào】条件。有关法律法规【guī】规【guī】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zhí】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bì】要【yào】条件的,从其【qí】规定。

第【d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jì】续教育【yù】登记管理制度,对【duì】专业技术人员参加【jiā】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jiān】和考试考核【hé】结果【guǒ】等情况进行【háng】记录。

第十八【bā】条 依法【fǎ】成立【lì】的高等院校、科研院【yuàn】所、大型企业【yè】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jī】构【gòu】(以【yǐ】下称继续【xù】教育机构)可【kě】以面【miàn】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jì】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yīng】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yīng】的场所、设【shè】施、教材【cái】和【hé】人【rén】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jī】构和管【guǎn】理制度。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yù】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jiāo】育教学计【jì】划【huá】,向【xiàng】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qíng】况,建【jiàn】立教【jiāo】学档【dàng】案,根据考试【shì】考【kǎo】核结果如实出具【jù】专业【yè】技【jì】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de】证【zhèng】明。

继【jì】续【xù】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lì】用现代【dài】信息【xī】技术开【kāi】展远程教【jiāo】育【yù】,形成开放【fàng】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wéi】基【jī】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gèng】新行业内的专业【yè】新知识【shí】结构、提【tí】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dì】二【èr】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dāng】按照专兼职结合【hé】的原则,聘请具【jù】有【yǒu】丰【fēng】富实践【jiàn】经验【yàn】、理论水【shuǐ】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zhě】,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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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èr】十一条【tiáo】 人力【lì】资源【yuán】社【shè】会【huì】保障部【bù】按【àn】照【zhào】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gāo】、社会效【xiào】益好【hǎo】、在继续教育方面【miàn】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jiāo】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dì】。

县级以【yǐ】上【shàng】地方人力资【zī】源【yuán】社会保【bǎo】障行政部【bù】门和【hé】有【yǒu】关行【háng】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shù】人员继续教育【yù】基地。

第二【èr】十二条 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行政部【bù】门【mén】会同有关行业【yè】主管部门和【hé】行业组织,建立【lì】健全继续教育公【gōng】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jiāo】育公共【gòng】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jiāo】育公需科目【mù】指南和专业科目【mù】指南。

人力资【zī】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tóng】有关【guān】行业【yè】主管部门和行业组【zǔ】织,根据专【zhuān】业技术人【rén】员不同岗位【wèi】、类别和【hé】层次,加强课程和【hé】教材体系【xì】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xiù】教材【cái】,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bù】门直【zhí】接举办继续【xù】教【jiāo】育活动【dòng】的,应当【dāng】突出公益性,不得【dé】收取【qǔ】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hé】有关行业【yè】主管部【bù】门【mén】委托继【jì】续教育机构举办继【jì】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tōng】过招标等方【fāng】式选择,并与继【jì】续【xù】教育机构签【qiān】订【dìng】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quán】利【lì】和义【yì】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èr】十四条 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bù】门应当建立继【jì】续教育【yù】统计制度,对继【jì】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fèi】等基本情况进【jìn】行常规统计和随【suí】机统计【jì】,建立【lì】专业技术【shù】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dì】二十【shí】五条 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政部门或者【zhě】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kě】以【yǐ】对继续教育效果【guǒ】实施评【píng】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zhī】持的重要参考【kǎo】。

第二十六条【tiáo】 人力资源社会保【bǎo】障行【háng】政部门【mén】应【yīng】当依法【fǎ】对用【yòng】人单位、继续【xù】教育机【jī】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wéi】反本规定第【dì】五条【tiáo】、第十【shí】一【y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èr】款、第十六【liù】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zhàng】行政【zhèng】部门【mén】或者有【yǒu】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chéng】损害的,依法承担【dān】赔偿责任【rèn】。

第二十八条【tiáo】 专业技【jì】术人员【yuán】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yī】款【kuǎn】、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dìng】,无正当理由不参加【jiā】继【jì】续教育【yù】或【huò】者在【zài】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shì】情节给予【yǔ】批【pī】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zhě】要求退【tuì】还学习费用【yòng】。

第二十【shí】九条【tiáo】 继续教【jiāo】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jiǔ】条第【dì】一款【kuǎn】规定【dìng】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guān】行【háng】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shí】条 人【rén】力资【zī】源社会保【bǎo】障行政部门【mén】、有关行业主管【guǎn】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jì】续【xù】教育管理工作中不【bú】认真履行职【zhí】责或者徇私【sī】舞弊、滥用职【zhí】权【quán】、玩【wán】忽职守的,由【yóu】其上【shàng】级主管部门或【huò】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àn】照【zhào】管理权限对直接【jiē】负责【zé】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yuán】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sān】十一条【tiáo】 本规定自【zì】9-21起施行【háng】。9-21原人事部发【fā】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yuán】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rén】核【hé】培发〔1995〕131号)同【tóng】时废【fèi】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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