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资讯

衡水市职称申报  >   职称资讯频道
职称 主页

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guān】于印【yìn】发《江西省职称【chēng】评审管理办法》的通【tōng】知赣人社规〔2022〕5号各设区【qū】市【shì】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局,赣【gàn】江新【xīn】区党群工作【zuò】部,省直及中央驻赣【gàn】有【yǒu】关单位:为深【shēn】入贯彻落实中【zhōng】央和省委【wěi】 ………

职称证

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规〔2022〕5号

各设区市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局,赣【gàn】江【jiāng】新【xīn】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zhōng】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guàn】彻落实中【zhōng】央和省委【wěi】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进人才发展体【tǐ】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才【cái】评价【jià】体【tǐ】系,根【gēn】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9-21


江西职称

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yī】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chéng】序,加强职称评【píng】审管理,保证【zhèng】职【zhí】称【chēng】评审质【zhì】量,优化职【zhí】称管理服务,根据《职称评【píng】审【shěn】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yuán】和【hé】社会保【bǎo】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gōng】厅江西省人民【mín】政府办公【gōng】厅印发〈关于【y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评审是按【àn】照评审标准和程【chéng】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dé】、能【néng】力【lì】、业绩的评【píng】议和认【rèn】定【dìng】。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jì】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shēng】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我【wǒ】省各类企业、事【shì】业单位、社会【huì】团体、个体【tǐ】经济组织【zhī】等(以下称【chēng】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zhí】业者开展专业技术【shù】人才【cái】职称评审及【jí】有关管理服务工作,适用【yòng】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gōng】正【zhèng】评价专业技【jì】术人才【cái】的职业道德、创【chuàng】新【xīn】能力、业绩【jì】水平【píng】和实际贡【gòng】献。

第五条省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hé】管理和【hé】有关组【zǔ】织实【shí】施【shī】工【gōng】作【zuò】。

设区市、县(市、区【qū】)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zé】本【běn】地区职称评审综【zōng】合【hé】管【guǎn】理和组织实施【shī】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zài】各【gè】自职责【zé】范【fàn】围内【nèi】负责本行【háng】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hé】组织实施工作。

经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授【shòu】权的【de】职称自主评审单【dān】位,负责【zé】本单位职称评【píng】审【shěn】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国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级标准,主要指各系列或者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省级标【biāo】准由【yóu】省人【rén】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会同【tóng】相【xiàng】关【guān】行业主管部门按【àn】照国家颁【bān】布的各职称【chēng】系列或【huò】者专业【yè】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本省相关行业特【tè】点【diǎn】和实际情况【kuàng】,分系列或者专业制定【dìng】。市级标准由具【jù】备【bèi】条件的设【sh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gōng】作需要,会同同级【jí】行业【yè】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结合【hé】本地【dì】区实际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行政部门【mén】和行业主管部【bù】门备【bèi】案。

单位标准由自主【zhǔ】评审单位【wèi】依据【jù】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jì】制定【dìng】,并按职称【chēng】评审管理【lǐ】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zhèng】部门备案。

省级标准【zhǔn】不得低于【yú】国【guó】家【jiā】标准,市级标【biāo】准、单位标准不【bú】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tiáo】各地区、各部【bù】门以及用人单【dān】位等【děng】按照【zhào】规定【dìng】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qǐng】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jiǎn】称评【píng】委【wěi】会)。

评【píng】委【wěi】会按【àn】照职【zhí】称系列或者专业【yè】组【zǔ】建,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jì】术人才学【xué】术技术水平和专业【yè】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zǔ】建单位和【hé】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面向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chēng】评审的系【xì】列或者专业【yè】,原则上【shàng】一个【gè】系列【liè】或者专业只组建一个评委【wěi】会。

评委会【huì】分为设高级、中级评委会,评审同【tóng】级及以【yǐ】下【xià】层级职【zhí】称。初【chū】级职称【chēng】采取考试、考核认定等评价方式【shì】,不设初级评委会。

第八条评委会分为社会化评委会和自主评审评委会。

社会化评【píng】委会【huì】由各【gè】级人力资【zī】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行业主管部门、相关【guān】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shì】业【yè】单【dān】位或者行业协会学会等【děng】社会【huì】组织按规定组建,面向社会开展评审工作【zuò】。

自【zì】主评审评委会【huì】由人才密集、管理规范【fàn】的高校、科研院所、大【dà】型医【yī】院【yuàn】、大型企【qǐ】业、新型【xíng】研发【fā】机构等【děng】企事业单位按规定【dìng】组建,面向本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申请组建社会化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拟评【píng】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wěi】会组建【jiàn】单【dān】位主体职称系列或【huò】者专业【yè】;

(二)拟【nǐ】评审【shěn】的职【zhí】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nèi】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běn】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píng】;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四)职【zhí】称评审制度【dù】完备,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工作机【jī】构和人【rén】员【yuán】配备到【dào】位,有能【néng】力承担相应【yīng】级别职称评【píng】审组织【zhī】工作。

第十条申请组建自主评审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三)拟评审【shěn】的职称系列【liè】或者专业在行业【yè】内具有重要影【yǐng】响【xiǎng】力,能够代表本领【lǐng】域的专业发【fā】展水平【píng】;

(四)具有【yǒu】一定【dìng】规模和可持续成长的【de】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一【yī】定数量且【qiě】符合条件的【de】职称评【píng】审专家;

(五)具有符合本单位实际【jì】情【qíng】况【kuàng】的职称评审制【zhì】度【dù】、监督管理制度,配【pèi】备【bèi】职称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有能力【lì】承【chéng】担本单位相应级别职称评审【shěn】组织工作【zuò】。

第十一条评委【wěi】会实【shí】行核准【zhǔn】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不得超【chāo】过3年【nián】,有效期届满【mǎn】应当【dāng】重【chóng】新核准备案。

全省高级评【píng】委会以及省直用人单位【wèi】组建的中级评委【wěi】会由【yóu】省【shěng】人【rén】力资【zī】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bù】门核准【zhǔn】备案;各设区市中级评委【wěi】会【huì】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mén】可以根【gēn】据实际需要【yào】,在管理权限内直【zhí】接组建相关系列【liè】或者专业评委会。

人【rén】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dìng】期向社会【huì】发布评委会【huì】核准备案清单。各评委会按照清单标明的【de】评审范围,规范有序开展【zhǎn】相【xiàng】应层级、系【xì】列或者【zhě】专业的【de】职称【chēng】评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组建评委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shēn】请【qǐng】。符合条【tiáo】件的单位根据事【shì】业发展和【hé】工作需【xū】要,报经行【háng】政主【zhǔ】管【guǎn】部门同【tóng】意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向人【rén】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chū】组建评委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kuò】申请报告、工作方【fāng】案、评审【shěn】标【biāo】准以及评审办【bàn】法等;

(二)组织评估。人【rén】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行政部门会【huì】同有【yǒu】关部门采取审阅资料、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děng】方式,对申请【qǐng】单位进行资格审【shěn】核、评估;

(三【sān】)核【hé】准备案。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bù】门【mén】对通过评估的单位核准组建评委会,列【liè】入【rù】核【hé】准备案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sān】条【tiáo】评委会【huì】组建单位设立或者指定【dìng】专【zhuān】门机构【gòu】作为评委会评审办【bàn】事机构【gòu】(以下简称办【bàn】事【shì】机构)。办【bàn】事【shì】机【jī】构履行审核申【shēn】报材料、组织【zhī】评审会议、公示评审结果、处理举报投诉等相关职【zhí】责,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建立【lì】评委会专家【jiā】库。高级评委会专【zhuān】家库人【rén】数一般不【bú】少于60人【rén】,中级评【píng】委会【huì】专【zhuān】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yú】40人。专家库人数达不到下限要求的,经评【píng】委会核准备【bèi】案部门同意,可以适【shì】当调【diào】整【zhěng】。

专【zhuān】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qī】调【diào】整更新。对不再从事本【běn】专业技术工作【zuò】、不能正确履行评【píng】审工作职【zhí】责、违反评审工作纪律【lǜ】的专【zhuān】家库成员,应【yīng】当及时调整出库。专家库【kù】参照本办法第十【shí】一条【tiáo】规【guī】定进【jìn】行核准备【bèi】案【àn】,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评【píng】委会不再备案。

第十【shí】五条专家库成员在省内【nèi】外同行专家中公开遴【lín】选,应当具备【bèi】下【xià】列【liè】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sān】)从事本领【lǐng】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关系列或者专业【yè】相应层级的【de】职【zhí】称,具有较【jiào】大影【yǐng】响【xiǎng】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能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长期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作为入库对象。

评委会专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shí】六条评委会组成【chéng】人员应当是【shì】单数,根据工【gōng】作需要【yào】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yuán】。按照系列【liè】组建的【de】高级评【píng】委会的评委【wěi】人数【shù】不少于17人,按照【zhào】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wěi】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1人;中【zhōng】级评【píng】委会的【de】评委人数不少于7人。评委会设立评议组的,每【měi】个评议【yì】组的【de】评委人数不【bú】少于5人。

各地、各部【bù】门组建的【de】高级【jí】评委会的评委人数,经省人力资源社【shè】会【huì】保【bǎo】障【zhàng】行政【zhèng】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十七条申报职称评【píng】审【shěn】的人员【yuán】(以下简称申报【bào】人【rén】)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bèi】良好的职【zhí】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zhuān】业【yè】、相应层级的职称申【shēn】报【bào】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shù】人【rén】才或【huò】者从事自由职业的【de】专业技【jì】术人才【cái】。公务【wù】员【yuán】(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de】事业单位工作人【rén】员)、离【lí】退休人员不得【dé】申【shēn】报参加职称【chēng】评审。

相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dì】十八条申【shēn】报人一【yī】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shēn】报【bào】职【zhí】称评审。对符合我省职称评审特【tè】殊政策规【guī】定的突出贡献人【rén】才和【hé】留【liú】学回国人员等特殊人才,可【kě】按【àn】相关规定申报职称评【píng】审。

对长期【qī】在【zài】艰苦边远【yuǎn】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zhuān】业技术人【rén】才,侧重考查其【qí】实际工【gōng】作业【yè】绩,适【shì】当放宽学【xué】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评审两种及以上职称。

第十九条职称【chēng】评审由个【gè】人提出申请。申报人应【yīng】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zhào】客【kè】观、齐全、真实、准确的要求提交职【zhí】称【chēng】申报【bào】材料,对其申【shēn】报材料的真实性负【fù】责。

凡【fán】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zhèng】府部门内部【bù】核查或者部门间核【hé】查、网【wǎng】络核【hé】验等能【néng】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shēn】报【bào】人额外提供【gòng】证【zhèng】明材料。

第二十条用人【rén】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yōu】的原则【zé】,规范推荐程序。申【shēn】报【bào】材【cái】料和【hé】推荐结果应当【dāng】在单位内【nèi】部进行【háng】公示,公示期不少【shǎo】于5个【gè】工作日,公示【shì】无【wú】异议或者经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的【de】,按照职称【chēng】评审管理权限推荐上报。

自由【yóu】职【zhí】业者申报职【zhí】称评【píng】审,由人【rén】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属地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háng】审核、公示、推【tuī】荐【jiàn】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行【háng】政【zhèng】主【zhǔ】管【guǎn】部门、人力【lì】资源社会保【bǎo】障行【háng】政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按照职【zhí】责【zé】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县(市【shì】、区)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申报人【rén】员【yuán】是【shì】否【fǒu】符合申报【bào】条件,申报材料【liào】是否准【zhǔn】确完整、真【zhēn】实【shí】有效,申报系列或者专业是否【fǒu】与从【cóng】事专业一致,申【shēn】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fàn】等。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jiàn】对申报【bào】材【cái】料进行审核【hé】,申报材料【liào】不符合规定条【tiáo】件的,应当【dāng】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óng】和【hé】补正时限。逾期【qī】未补正的【de】,视【shì】为【wéi】放【fàng】弃申报。

省人力【lì】资源【yuán】社【shè】会【huì】保障【zhàng】行政部门采取事中【zhōng】事后随机抽查、核验等方式【shì】对申报材料、推【tuī】荐审核程【chéng】序进行检查。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材料逐级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上报。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换【huàn】职称系【xì】列的,经用人单位考【kǎo】核【hé】合【hé】格【gé】,可以按【àn】照【zhào】现从事【shì】的专业【yè】技术【shù】工作重新申报同层级【jí】相应职称。转【zhuǎn】换职称系列应【yīng】当符【fú】合【hé】所申报职称【chēng】系列或者专业申【shēn】报条件,相关资历【lì】、业绩自取得原系列低一层【céng】级职称起算。申报人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chēng】。

转换职称【chēng】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取得原【yuán】系列同层级职称【chēng】后【hòu】的相【xiàng】关【guān】业绩成【chéng】果可作为申报高【gāo】一层级职【zhí】称的依【yī】据。

实【shí】行以考【kǎo】代【dài】评的职称【chēng】,不【bú】得通过系列【liè】转换方式取【qǔ】得。实行考【kǎo】评结合的职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shí】三条职称评【píng】审【shěn】管【guǎn】理权限【xiàn】不在我省的申【shēn】报人需在我省进行【háng】职称评审的,需【xū】要提供职称评审管理【lǐ】权限【xiàn】所在的中【zhōng】央直属单位或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bù】门出具【jù】的委【wěi】托【tuō】评审函。

我【wǒ】省不具备评委【wěi】会组【zǔ】建条件的系列或者【zhě】专业,省【shěng】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委托中央直属单位或者【zhě】其【qí】他省(直辖【xiá】市、自【zì】治区【qū】)代为评审【shěn】。

设区市不【bú】具备评【píng】审条【tiáo】件的系列或者【zhě】专业【yè】,设区市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按规定委托省直有关单位【wèi】或者其他设【shè】区【qū】市代为评审。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委托的职称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shí】四【sì】条实行考评结【jié】合的系列或者专业,须先取【qǔ】得相应专业考【kǎo】试合格证后【hòu】,方可【kě】申报职称评【píng】审【shěn】。实【shí】行以【yǐ】考代评的系列或者专【zhuān】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不【bú】再开展申【shēn】报评审。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二十五条职称【chēng】评【píng】审工【gōng】作按照年度工作计划【huá】开展【zhǎn】,一【yī】般每年开展一次。评审会【huì】议由【yóu】评委【wěi】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的时间【jiān】、评【píng】审系列或者【zhě】专业、评审层级、评审范围和评审程序组织【zhī】召【zhào】开。

第二十六条评委【wěi】会组【zǔ】建【jiàn】单位应【yīng】当制定评审方案,内容包括评审时间、评审地【dì】点、组织程序、评委需求、参评人【rén】员情况等,并于【yú】评审会议召开【kāi】5个工【gōng】作日前报人力资【zī】源社【shè】会【huì】保障【zhàng】行政【zhèng】部门备案后组织【zhī】实施。

第二十七条评审会议召开前,由【yóu】人力资【zī】源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专【zhuān】家库【kù】中随机【jī】抽取专家,在【zài】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按抽取顺【shùn】序【xù】通知【zhī】评审专家【jiā】,直至出席评审【shěn】的专家数【shù】量达到本办【bàn】法第十六【liù】条规【guī】定的评【píng】委人【rén】数要求。评委名单应当严格【gé】保密,不得对外公开【kāi】。

社会化【huà】评委会评委【wěi】一个【gè】单位一般不超过2名,自主评审【shěn】评【píng】委会外单位评委原【yuán】则【zé】上不少于1/3。

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yuán】由评委会【huì】组建【jiàn】单【dān】位指定产生或者由【yóu】评委选举产生。评委会下【xià】设评【píng】议组的,评议组【zǔ】负责人由评委会主任【rèn】委员指定【dìng】产生。

第【dì】二十八条【tiáo】评委会【huì】按【àn】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评审政【zhèng】策,以及【jí】各系列或者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审核申【shēn】报材【cái】料,对申报人的【de】水平、能力、业【yè】绩等进行【háng】评价。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yī】)业务培训。评审前组织全体评委学习本系列或者专业评审标【biāo】准【zhǔn】及【jí】有【yǒu】关文件精【jīng】神;

(二【èr】)审查材料。评委认真审阅【yuè】申报材【cái】料,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tā】人【rén】成果和业绩的申报人,应【yīng】当提出取消其【qí】参评资格【gé】的意见;

(三)综合评【píng】议。评【píng】委应当对参评人进行综【zōng】合【hé】评议,综合评议形成的意见【jiàn】作为表决【jué】参【cān】考,不【bú】得作为评审结果使用;

(四【sì】)投票表决。投【tóu】票【piào】表决前,主任委员确认【rèn】会【huì】议符【fú】合规定人数,各评委独立进行投票【piào】表决;

(五)宣布结果。主任委员汇总并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六)记录【lù】存档。评【píng】审会议【yì】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对评审工作【zuò】进行小结,形成评审会议记录【lù】,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yuán】、评审对象、会议议程、评委评议意见【jiàn】、投票【piào】结果等事【shì】项。记【jì】录由主任【rèn】委员、现场【chǎng】监督人及【jí】记录人签名后,由评审【shěn】办事机【jī】构妥善【shàn】保存,并严格保密。

第二【èr】十九条评审分为【wéi】不设评【píng】议组【zǔ】直接评【píng】委会评审和先【xiān】评议【yì】组评【píng】议再评委会评【píng】审两种方式。设【shè】置评议组的,评【píng】议组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jiàn】;不【bú】设评议组的,由评委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yì】组【zǔ】或者【zhě】分工负责评【píng】议的专家在评审【shěn】会议上【shàng】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审【shěn】表决【jué】的参考。

鼓励评【píng】委会结合行【háng】业【yè】特点探索多【duō】元化的综合【hé】评审方式,提高人【rén】才评价科学性。

第【dì】三【sān】十【shí】条评委会经过评议,采【cǎi】取少数服【fú】从多【duō】数的【de】原则投票表【biǎo】决,同意票数达到评委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wèi】参加【jiā】审议过【guò】程的【de】评【píng】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zhě】补【bǔ】充投票【piào】。

第三十一条【tiáo】评审【shěn】会议实行封【fēng】闭【bì】管理。评委【wěi】和【hé】工【gōng】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shěn】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lù】评【píng】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zhí】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lì】益。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应【yīng】当【dāng】按规【guī】定【dìng】组织开展评审活【huó】动,确【què】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召开【kāi】评审会议时,除【chú】评委【wěi】及办事机构工【gōng】作人员、指【zhǐ】导监督人员【yuán】外【wài】,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三十二条评【píng】委会在【zài】评【píng】审过程中,必要时【shí】可要【yào】求申报人【rén】到场面【miàn】试答【dá】辩。申报【bào】正高级职称、破格【gé】申报副高级【jí】职【zhí】称的,评委会应当组织申【shēn】报【bào】人进行面试答【dá】辩。答辩情况应【yīng】当详细记录,由办事机构妥善保存。

第三【sān】十三条职称评审应当坚【jiān】持客观公正、好中选【xuǎn】优原则【zé】,实【shí】行比例控制【zhì】,确保评审【shěn】质量。人力【lì】资【zī】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bù】门【mén】根据行业特点、单位岗位情况和专业【yè】技术人才结构状况,确定评委会评审通过上限【xiàn】。评委会应当在【zài】核定的范围内【nèi】确定通过人【rén】员【yuán】。

第三十四条【tiáo】评委会组建单【dān】位对评审结果【guǒ】进行公示,公示【shì】期【qī】不少于5个【gè】工作日【rì】。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děng】方式【shì】发现的问题线索,由【yóu】评委会组建单位【wèi】负【fù】责调查核实【shí】。公示无异【yì】议【yì】或者经核实反映问题【tí】不属【shǔ】实的【de】,由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确认【rèn】或者【zhě】备案【àn】。

省直单位中级评委会结果确认由经授权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办理。

第三十五【wǔ】条申【shēn】报【bào】人对涉【shè】及本人的评【píng】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评委会组【zǔ】建单位申请复查、进行【háng】投诉,评委会组建单位【wèi】应当就评审组【zǔ】织实施【shī】、保【bǎo】密【mì】措施、监督措施等是否合法合规【guī】进行【háng】核查并予以回复【fù】。

评【píng】审未通过的人员【yuán】,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jìn】行复议【yì】复评,也不【bú】得重复申报【bào】其【qí】他系列或者专业职【zhí】称【chēng】。

第三【sān】十六条专业技【jì】术人才在省外按规定取【qǔ】得职称后,流动【dòng】到我省从事【shì】与【yǔ】原取得职称系【xì】列或【huò】者专业【yè】一致的专业【yè】技术工作时,其职称办理重新确认的,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省实行【háng】职【zhí】称“自主评审、自【zì】主发证”的单位取【qǔ】得的职称【chēng】,不【bú】办理重新确认【rèn】,调入单位可以自【zì】主决【jué】定是否要求重新参加评审,符合【hé】条【tiáo】件的可【kě】以直接参加【jiā】同级或【huò】者上一级【jí】职称评审。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职称不再办理重新确认。

第五章评审服务

第三十【shí】七条省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mén】应【yīng】当加强职称评审【shěn】信息化【huà】建设,负责建【jiàn】立职称评审服务【wù】平台。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评委会组【zǔ】建单位【wèi】应当【dāng】充分发挥服务平【píng】台【tái】作用,实行【háng】申报推荐、审查【chá】评审、发证查询等【děng】全流程网【wǎng】上服务。

第三十八条职称【chēng】评审全面实行电【diàn】子证【zhèng】书,不再发放纸质证【zhèng】书【shū】,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yǒu】同等效力。人【rén】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gè】人隐私的【de】前提【tí】下,逐步健【jiàn】全职称信【xìn】息查询验证【zhèng】服务。

第三十九条【tiáo】电子证书【shū】发放后,申报人所在单位【wèi】人事【shì】管理部【bù】门应【yīng】当登录职称【chēng】评审服【fú】务【wù】平台下载评【píng】审通过人员评审表并加盖公章。评审表应【yīng】当及时归入本人档案【àn】。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shí】条【tiáo】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bù】门【mén】应当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职【zhí】称【chēng】评审工【gōng】作【zuò】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yè】主管部门【mén】、行政主管部门通【tōng】过质询、约谈、现场【chǎng】观摩、查阅资料等【děng】形【xíng】式,对评委会【huì】及其组建【jiàn】单位开展的评【píng】审工作进行抽查、巡【xún】查【chá】,依据有关线索【suǒ】进行倒查【chá】、复查。对于不能【néng】正确行【háng】使职称评【píng】审权、不【bú】能确保评审质【zhì】量的评【píng】委会及【jí】其【qí】组建单位,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可暂【zàn】停其评审工作乃至取消【xiāo】评审权。

被检查的单【dān】位、相关机构【gòu】和个人【rén】应【yīng】当如实提供与职【zhí】称评审有关【guān】的资料,不得拒绝检【jiǎn】查【chá】或【huò】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一条评委及工作人员与申【shēn】报人有直系【xì】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qīn】或【huò】者其他【tā】可能【néng】影响职称【chēng】评审客【kè】观公正【zhèng】的,应当主动【dòng】回避【bì】。评委会组【zǔ】建单位或【huò】者【zhě】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相【xiàng】关人员及时回避。

第四十【shí】二条人【rén】力【lì】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评委会【huì】组建单位和用【yòng】人单位【wèi】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shōu】费标准,自觉接受【shòu】监督【dū】和审计。收费应当专款【kuǎn】专用,用于保障【zhàng】资格审查、专家评审、会议【yì】组【zǔ】织等【děng】评审【shěn】相关工作【zuò】顺利开展【zhǎn】。

各【gè】单【dān】位可按照财【cái】政管理有关规定【dìng】,将职称评审工【gōng】作【zuò】经费纳入部门年初预算安【ān】排。

第【dì】四【sì】十三条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zhǔ】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chù】假冒职称评【píng】审、制作和销【xiāo】售假证等【děng】违法行【háng】为。

第【dì】四十【shí】四条评【píng】委会违反本办法第十【shí】一条规定【dìng】的,人力【lì】资源【yuán】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对【duì】其职称评审权【quán】限【xiàn】或者超【chāo】越权【quán】限和范【fàn】围【wéi】的职称评【píng】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bǎo】障行政部门取【qǔ】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yuán】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申报【bào】人违反本办法第十【shí】七条【tiáo】、第十九条规定,通过不正【zhèng】当手【shǒu】段【duàn】取得职【zhí】称的,由人力资源社【shè】会【huì】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chēng】,并【bìng】记【jì】入职称评审【shěn】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xī】共享平台【tái】,记录期限为【wéi】3年。

第四十【shí】六条【tiáo】用【yòng】人单位【wèi】或【huò】者人事代理机构【gòu】违反本办【bàn】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力资【zī】源社会保【bǎo】障【zhàng】行政【zhèng】部门或者评【píng】委【wěi】会组建单位对直接【jiē】负责的主管【guǎn】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lìng】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de】,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zé】任。

第四十七【qī】条行政主【zhǔ】管部门、评【píng】委【wěi】会组【zǔ】建单位和人力【lì】资源社会保【bǎo】障行【háng】政部门【mén】违【wéi】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dìng】的,由上级【jí】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q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rén】员【yuán】予以批评教育,并【bìng】责令采取【qǔ】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yī】法追究相关【guān】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评【píng】委违【wéi】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tiáo】、第四十一条规定【dìng】的,由评【píng】委会【huì】组【zǔ】建单位取【qǔ】消【xiāo】其【qí】评审【shěn】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rù】职称评审诚信档【dàng】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fǎ】追究刑事责任。

办事机构工【gōng】作【zuò】人员违反【fǎn】本规【guī】定【dìng】第【dì】三十一条、第【d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zé】令不得再从事职称【chēng】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zhuī】究【jiū】刑事责任【rèn】。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认定职称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tiáo】涉密领【lǐng】域职称评审的具体【tǐ】办法,由相关【guān】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bàn】法另【lìng】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w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zhī】日起实施【shī】。9-21印发并施【shī】行的《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shěn】办【bàn】法(试行)》(赣人社发【fā】〔2011〕37号【hào】)同时废止。本办【bàn】法【fǎ】公【gōng】布前制定的本省有关规【guī】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yǐ】本办【bàn】法为准。

来自江西省客户的【de】评论:老师,像我们建【jiàn】筑【zhù】单位的施工类【lèi】的,办理职称的时候,提供哪【nǎ】些材料【liào】最合适【shì】呢【ne】?有【yǒu】没有【yǒu】一些技巧和捷径呢?

本站访客:969职称咨询请扫描 职称咨询请扫描
Copyright @2017-2027 Power by www.18352411525.com
冀ICP备16025205-2号
1993219023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