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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职称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wéi】客观公正【zhèng】地【dì】评价【jià】水利【lì】工程专业技术【shù】人【rén】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水利工程专【zhuān】业技术资【zī】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fàn】化【huà】和【hé】科学【xué】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wù】试行【háng】条【tiáo】例》(职改字〔1986〕 第 78 号)、《中共中央办公【gōng】厅 国【guó】务院办公【gōng】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bàn】发〔2016〕77 号)和《中【zhōng】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jiāng】省人民政府办公【gōng】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委办发〔2018〕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wǒ】省【shěng】水利工作实际【jì】, 制定本评价条【tiáo】件。

第二条【tiáo】 本评【píng】价条件为从事水【shuǐ】利工程技术开【kāi】发【fā】、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工作【zuò】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rén】员【yuán】申【shēn】报 评【píng】审水利【lì】专【zhuān】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其适用 范围如下:

(一)技术开发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shù】服务、试验测试、应用开【kāi】发、信息化【huà】等工 作的专【zhuān】业技术【shù】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lì】规划、勘【kān】测、设计【jì】咨【zī】询、环境评价【jià】、建设后评【píng】价等 工作的专业【yè】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

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gōng】管理、施工监理【lǐ】、质量与安全 监督、工程【chéng】概(预)算、造价咨【zī】询、审价、招标代理、设备安【ān】装 等工【gōng】作的【de】专业技术【shù】人员。

(四)运行管理

从事防【fáng】汛【xùn】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guǎn】理、 农村水利、水土保持【chí】、水【shuǐ】政【zhèng】监【jiān】察【chá】、水【shuǐ】利政策【cè】法规等区域水利管理 和水利工【gōng】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jì】术人员【yuán】。

第三【sān】条 建立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程【chéng】师、高级工程师职【zhí】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并根【gēn】据【jù】行【háng】业【yè】发展情【qíng】况适【shì】时【shí】调整完善。

第【dì】四【sì】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huò】得【dé】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zhí】资格证书者,表【biǎo】明持证人具有【yǒu】相【xiàng】应【yīng】的专业技 术水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zūn】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fǎ】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zé】,努力完成【chéng】实际【jì】工【gōng】作 任【rèn】务,积极为【wéi】我省水利事【shì】业【yè】发展【zhǎn】服务。

第六条【tiáo】 申报水利【lì】专业工【gōng】程师职务任【rèn】职资格【gé】人【rén】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jù】有本专业或相关【guān】专【zhuān】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 理工程师职【zhí】务任职资【zī】格后,实际聘【pìn】任【rèn】水利专业助理【lǐ】工【gōng】程师工【gōng】作 4 年以上。

(二【èr】)不具备前项规定的【de】学历【lì】和资历,但按【àn】本评价条件量化 评【píng】分标准【zhǔn】,自【zì】评分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名水利高级工【gōng】程【chéng】师实名推 荐【jiàn】的【de】。

第七条 申报水利专业高级【jí】工程师职务【wù】任职资格人员【yuán】须【xū】具备下列【liè】条【tiáo】件之一:

(一)具有本【běn】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xué】位,取【qǔ】得工程师职【zhí】务任 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cóng】事水利【lì】专【zhuān】业工程师工作 2 年以上。

(二)具【jù】有本专业【yè】或相关【guān】专业大【dà】学【xué】本科学历【lì】、研究【jiū】生学历【lì】或 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zhí】务【wù】任【rèn】职资格后,实际聘任【rèn】从事水利专业 工程师工作 5 年以上。

(三)不【bú】具备前【qián】两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lì】,但【dàn】按本评价条件量 化【huà】评分标准,自评分达【dá】到规【guī】定【dìng】分值经两【liǎng】名水【shuǐ】利正高级工程【chéng】师实名 推荐,并经各中级【jí】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的【de】。

第八条 获【huò】得【dé】以下学历(学【xué】位),经考核合【hé】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yīng】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gé】:

(一)博士后【hòu】流【liú】动站、工【gōng】作站出站【zhàn】人【rén】员,在【zài】站期间能够圆满 完成研【yán】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jīng】考核合【hé】格,按省有【yǒu】关规定【dìng】可 认定相应【yīng】副高级专【zhuān】业技术【shù】职务任职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xué】位,经【jīng】考核合格【gé】,按省有关【guān】规定可初定工 程师【shī】职务任职资格。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水【shuǐ】利专业工作满 3 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qián】后【hòu】从事水【shuǐ】利专业或相【xiàng】近【jìn】专业工作【zuò】年限可以 累【lèi】计【jì】,但学历【lì】或学位取得后从事水利专业【yè】工作须满 1 年),经【jīng】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guī】定【dìng】可初定工【gōng】程师职【zhí】务任职【zhí】资【zī】格。

第九条 在【zài】满【mǎn】足【zú】第十一条(一)、(二)、(三)款基础上【shàng】,符合下列条【tiáo】件之一,可直接【jiē】经省水【shuǐ】利工【gōng】程技术人员【yuán】高级【jí】职务评审委 员会审定水【shuǐ】利专业【yè】高级工程【chéng】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水【shuǐ】利【lì】专业领域研究或技【jì】术【shù】工【gōng】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国 家【jiā】科【kē】学【xué】技术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shù】奖和大禹水利科学【xué】技术奖一【yī】 等奖及【jí】以上获奖人员或二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

(二)在水利专【zhuān】业【yè】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以第一作者或【huò】通讯 作者(国内单位为第【dì】一作者单位【wèi】)在【zài】 SCI 二区期【qī】刊正【zhèng】式发【fā】表论文1 篇【piān】以上。

(三)在水利【lì】专业【yè】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就【jiù】获得的 省(部【bù】)级劳动【dòng】模范【fàn】。

(四)已公布实施的国家或【huò】水【shuǐ】利行业标准制【zhì】订的起草【cǎo】人【rén】。国 家级工【gōng】法的第一完成人。

(五)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sài】前【qián】十名或全省水【shuǐ】利行【háng】业职 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提供 5 项【xiàng】专业业【yè】绩参考)。

第【dì】十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yè】与【yǔ】申报【bào】的专【zhuān】业不一致或【huò】不相近的【de】,应视为不具备规【guī】定学【xué】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wèi】),但其中 一个专业【yè】学历(学位)为水【shuǐ】利工程专业或相近专【zhuān】业的,其学历(学 位)可按取得的【de】最高学历(学【xué】位)认【rèn】定。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yào】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wù】任职资 格的,近 4 年的年度考核【hé】均为合格以【yǐ】上;申【shēn】报水利专【zhuān】业高级【jí】工程师职务【wù】任职资格的【de】,近 5 年的年度【dù】考核均为合【hé】格以【yǐ】上【shàng】。

(二)继【jì】续教【jiāo】育要求【qiú】。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高【gāo】级工程师职 务任【rèn】职资格的,应满足《浙江省【shěng】专业技术人【rén】员继续【xù】教育规定》、《浙 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yuán】继续教【jiāo】育【yù】学时登记【jì】细【xì】则(试行【háng】)》要求。

(三)评聘结合【hé】要【yào】求。事业【y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水利专业 工【gōng】程师、高级工程【chéng】师【shī】职务任职资格的,应符合国家、省评【píng】聘【pìn】有关 规定。

(四)考试与评审。申报【bào】评审水【shuǐ】利【lì】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人【rén】员【yuán】,应参加浙江省水利【lì】专【zhuān】业工程师、高【gāo】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zhí】资格评【píng】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píng】 审,评比得分 3 年【nián】有效(工【gōng】程师限参加省厅中评【píng】委【wěi】评审人员)。高级【jí】工【gōng】程【chéng】师【shī】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wù】评价评比得分为【wéi】评价【jià】的量化【huà】指标【biāo】 之【zhī】一,评审时取【qǔ】 3 年内【nèi】最高分计入。

第三章 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dì】掌握本【běn】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zhī】识和【hé】专【zhuān】业技术【shù】知识,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shù】、新【xīn】工艺【yì】、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shì】。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lǐ】论和现有科研成果【guǒ】,进【jìn】行水利【lì】工程技术服务、试【shì】验测【cè】试【shì】、应用技【jì】术开发、信息化建设【shè】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

2. 获【huò】得水利工程技术【shù】方【fāng】面【miàn】国【guó】家专利或软【ruǎn】件著作权 1 项以上,或转让专利 1 项以上;

3. 参【cān】与完成县级以上综【zōng】合技术【shù】课【kè】题项目【mù】(且至少为单项课题报告的【de】主【zhǔ】要【yào】编写者)1 项以上;

4. 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 1

项以上;

5. 参【cān】与编写完成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biāo】准设【shè】计图集、 工法、造价定【dìng】额、咨询报告等 1 项【xiàng】以【yǐ】上,并【bìng】经批准实施;

6. 参与完成应用科技专题项目 1 项以上;

7. 参【cān】与完成【chéng】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tuī】广应用 1 项以上,并取【qǔ】得实效【xiào】。

第十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yè】必【bì】备的专【zhuān】业【yè】理论知识【shí】和【hé】专业技术知识, 了解本专【zhuān】业新技术、新【xīn】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xiàn】状和发展【zhǎn】趋势【shì】。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yǒu】运用本专业【y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有参与【yǔ】水利规划【huá】、 勘测、设计与【yǔ】咨询的经【jīng】历和【hé】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县级以上【shàng】科技奖项获【huò】得【dé】者【zhě】,或市厅【tīng】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成果奖获【huò】得者;

2. 获【huò】得水【shuǐ】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jiàn】著作权 1 项以上,或【huò】转让专利 1 项【xiàng】以上;

3. 参与编制完【wán】成流域(区域)综合、专【zhuān】业(专项)水利规【guī】划 1项以【yǐ】上【shàng】;

4. 参与完【wán】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勘【kān】测、设计工作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chéng】水土保【bǎo】持规【guī】划【huá】设计、涉【shè】水专题论【lùn】证等项目 2 项以上;

5. 主持完成小型水【shuǐ】利【lì】工程勘测、设计工作 1 项以上【shàng】,或参【cān】与完【wán】成小【xiǎo】型【xíng】水利工程勘测【cè】、设计【jì】工作 3 项以上;

6. 参【cān】与编写【xiě】完成有关【guān】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jì】图【tú】集、 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bào】告等 1 项以上,并经批准实【shí】施【shī】;

7. 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gōng】艺、新方法、新【xīn】材【cái】料【liào】革新【xīn】和推广【guǎng】应用 1 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xì】统地掌握本专业必【bì】备的【de】专【zhuān】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shù】知识,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bèi】、新【xīn】材料的现状和发展【zhǎn】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yǒu】运【yùn】用本【běn】专【zhuān】业技【jì】术标准和【hé】规程、规范,掌握招标【biāo】、投标、 合同管【guǎn】理及质量和安全管【guǎn】理的要【yào】求,有参【cān】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施工、监理【lǐ】、施工方【fāng】案或施【shī】工图审查【chá】、造价咨询、招【zhāo】标代理以及 项目管【guǎn】理等工【gōng】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县级【jí】以上科技奖项【xiàng】的【de】获得【dé】者,或市厅级优秀工程奖等获奖工程【chéng】的参【cān】加者;

2. 获得水利工【gōng】程技【jì】术【shù】方面国家【jiā】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或【huò】转让专利 1 项以上【shàng】;

3. 参与【yǔ】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 1 项以上,或主持【chí】完成小型【xíng】水利工程施工建【jiàn】设 1 项以上,或参与完【wán】成小型【xíng】水利工【gōng】程等施工【gōng】建设【shè】 3 项【xiàng】以【yǐ】上,投产后运【yùn】行正常;

4. 参与编写【xiě】完成本专业【yè】技术标准、施工规程【chéng】、管理办法、设计标准图【tú】集、工【gōng】法、造【zào】价定额【é】、咨询【xún】报【bào】告等 1 项以上,并经【jīng】批准实施;

5. 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xīn】方【fāng】法、新材【cái】料革新和推广应【yīng】用【yòng】 1 项以【yǐ】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6. 参与完【wán】成水利【lì】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lǐ】或工程造价咨【zī】询成果文件的【de】编制【zhì】或审【shěn】核 3 个及【jí】以上。

第十五条 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tǒng】地【dì】掌【zhǎng】握本专业【yè】必【bì】备的专业理论知【zhī】识和技术知识,了解 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cái】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shì】。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运【yùn】用本【běn】专业技术标准和【hé】规程、规范,掌握工程运行安全 管理的要求,有参与区域【yù】水利管理【lǐ】和水利工【gōng】程运行【háng】与管理技【jì】术工 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县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zhě】,或市厅级以上优【yōu】秀工程咨询【xún】奖【jiǎng】、 优秀调研报告奖【jiǎng】等奖项的获得【dé】者【zhě】;

2. 参与编写完成重点江河、重【chóng】点【diǎn】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抗旱调度方案、防洪【hóng】防【fáng】台预案、站网规【guī】划、水文水【shuǐ】资源分析评【píng】价等 3 项以【yǐ】上【shàng】;

3. 参与完成【chéng】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lǐ】 1 项以上【shàng】,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建【jiàn】设项【xiàng】目管理 2 项以【yǐ】上;

4. 获得水利工程【chéng】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ruǎn】件著作【zuò】权【quán】 1 项以【yǐ】上,或转让专利 1 项【xiàng】以上【shàng】;

5. 参【cān】与编制【zhì】完成水【shuǐ】利【lì】工程运行管【guǎn】理的技术标准【zhǔn】、规程【chéng】、规范【fàn】、标准设计图集【jí】、工法、造【zào】价定额、咨询报告、专题【tí】报告等 1 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6. 参与完成【chéng】水利【lì】工程运行【háng】状况的鉴定【dìng】分析,制定维修、除险【xiǎn】加固实施方案 1 项【xiàng】以上,并取得实效;

7. 参【cān】与完成技【jì】术发【fā】展【zhǎn】规划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 3 项以上【shàng】,并取得实效【xiào】;

8. 参与完成水【shuǐ】事【shì】违【wéi】法【fǎ】案件的查处或水事纠【jiū】纷的调解3 项以【yǐ】上, 并取得实效;

9. 参与完【wán】成水文测【cè】站的水雨情或重【chóng】要【yào】水利【lì】工程【chéng】的水【shuǐ】情、工情等基础资料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3 项以【yǐ】上;

10. 参【cān】与完【wán】成新技术、新工【gōng】艺、新方法【fǎ】、新材【cái】料革新和【hé】推广应 用 1 项以上【shàng】,并取【qǔ】得实效。

第四章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chǔ】理【lǐ】论和专业理论【lùn】知识,掌握【wò】有 关法律法规【guī】、技术【shù】标准和规范,具【jù】备跟踪本专业科【kē】技【jì】发展前【qián】沿水【shuǐ】 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liàn】运【yùn】用【yòng】本【běn】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yǒu】科【kē】研【yán】成【chéng】果,进行新技 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shù】难题,撰写过高【gāo】水平的新技术开发方案和

成果报告,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厅级以上科技奖【jiǎng】项【xiàng】的主【zhǔ】要获得者【zhě】,或县级科技奖项 2 项【xiàng】以【yǐ】上的主【zhǔ】要获得者;

2. 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

上,或转让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3.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yǐ】上科【kē】技【jì】项目 1 项以上(主要【yào】参与【yǔ】 2 项以上);

4. 主持完成大、中型涉水工程技术攻关专题项目 1 项以上;

5. 主持完【wán】成县级科技项目 2 项以【yǐ】上(主【zhǔ】要参与 3 项以上);

6. 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fàn】、标【biāo】准【zhǔn】设计图【tú】集【jí】、 工法、造【zào】价【jià】定额、咨询报告等【děng】 1 项以上,并【bìng】经市厅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mén】采【cǎi】纳施行;

7. 主持开发或【huò】推广【guǎng】应用新【xīn】技【jì】术【shù】、新工艺、新方【fāng】法【fǎ】、新材料 1项以上(主要参【cān】与 2 项以上),成效显著。

第十七条 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tǒng】地掌握本【běn】专业【yè】的基【jī】础理论和专业理【lǐ】论知识,掌握【wò】有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熟悉规【guī】划【huá】、设计、咨【zī】询等程序和 内容,具备【bèi】跟踪本专【zhuān】业科【kē】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zhī】识、技术标【biāo】准【zhǔn】、规范和规程,主持水利规划编制、水利工【gōng】程勘【kān】测、设计与咨询【xún】项目工作的【de】经历和能力,或承【chéng】担大【dà】、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rén】工作【zuò】,协调相【xiàng】关专业【yè】技术工作,指导水利【lì】专业工程师工作【zuò】、学习【xí】的经【jīng】历和【hé】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厅级以上科技【jì】奖项的主要获【huò】得者,或县级科【kē】技奖项【xiàng】 2 项以上的主要获得者【zhě】,或【huò】省部级以上勘测、设计【jì】、咨询成果奖的获 得者【zhě】;

2. 获得水利工程【chéng】技术方【fāng】面国家【jiā】发明专利或【huò】软件著作【zuò】权 1 项以【yǐ】上,或转让发明【míng】专利【lì】 1 项以上;

3. 主持【chí】完【wán】成流域(区域)综合【hé】、专业(专项)水利规划【huá】 1 项以上(主要参【cān】与 2 项以上【shàng】);

4. 主持完成大【dà】、中型【xíng】水利【lì】工程勘测【cè】、设计【jì】项目 1 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或主【zhǔ】持完成小【xiǎo】型水利工【gōng】程勘测【cè】、设计项【xiàng】目 2项以上(主要参与 3 项以上);

5. 主持完成水【shuǐ】土【tǔ】保持规【guī】划设计【jì】、涉水【shuǐ】专题论证等【děng】项目 5 项以上;

6. 主持【chí】完成水利规划【huá】、水【shuǐ】利工程勘测【cè】和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xún】工作【zuò】 3 项以上,并编写技术咨【zī】询报告;

7. 主要【yào】参与编写完成技【jì】术标准、规程、规范、标【biāo】准设计图【tú】集、 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 3 项【xiàng】以上,并经市厅级【jí】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cǎi】纳【nà】施【shī】行;

8. 主持开【kāi】发或推广【guǎng】应用新技【jì】术、新工艺、新方【fāng】法、新材料 1项【xiàng】以【yǐ】上(主要参与【yǔ】 2 项以【yǐ】上),成效显著。

第十八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miàn】系统地掌握【wò】本专业【yè】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有【yǒu】 关法【fǎ】律法规、技术标准【zhǔn】和规范【fàn】、施【shī】工程序、工艺【yì】和方法,熟悉招 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和安【ān】全管【guǎn】理,具【jù】备【bèi】跟踪【zōng】本专业科【kē】技发 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yǒu】熟【shú】练运用【yòng】本【běn】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shí】、技术标准、规范 和【hé】规程【chéng】,主持小型【xíng】以【yǐ】上【shàng】水【shuǐ】利工程建设的经历,或承担【dān】过大、中型【xíng】 项目专【zhuān】业负【fù】责人工【gōng】作,协调处理相关【guān】专业技术工【gōng】作,指导水利专 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huò】得者,或【huò】县级科技奖项 2 项以上的【de】主【zhǔ】要【yào】获得者;

2. 获得水利工程【chéng】技【jì】术方【fāng】面国家发明专【zhuān】利或软【ruǎn】件著作【zuò】权【quán】 1 项以上,或转让发明专利【lì】 1 项以上;

3. 主持完成大【dà】、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项【xiàng】目 1 项【xiàng】以上(主【zhǔ】要参与 2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xiǎo】型水利【lì】工程施工建设项目 2 项以上【shàng】(主要参与 3 项【xiàng】以上),投【tóu】产后运【yùn】行正常【cháng】;

4. 主持编制水利工程施【shī】工计划、施工方【fāng】案、投标文书【shū】、监【jiān】理规划或细则、工程造【zào】价咨询成【chéng】果文件等 2 项以上,并【bìng】经批准【zhǔn】实施【shī】;

5. 主持招【zhāo】标的【de】工程【chéng】项目累计【jì】中标【biāo】价达【dá】 1 亿元以上,或【huò】主【zhǔ】持编【biān】制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xún】成果文件累计造价达 1 亿元以上;

6. 主【zhǔ】要参与编写完【wán】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biāo】准设计图【tú】集、 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bào】告 3 项以上,并【bìng】经市厅【tīng】级以上【shàng】业务主【zhǔ】管部门【mén】采纳施行【háng】;

7. 作为【wéi】项目主持人或专【zhuān】项工程负责人,主【zhǔ】持【chí】完成【chéng】工程施【shī】工【gōng】建设中【zhōng】开发或推广【guǎng】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 1 项以上(主要参【cān】与 2 项以上),并科学地组织施工【gōng】,按期完工,成效显【xiǎn】著。第十九条【tiáo】 从事【shì】水利【lì】工程运行管理工作【zuò】的专业技【jì】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quán】面系统地掌【zhǎng】握本专【zhuān】业【yè】的基础【chǔ】理论【lùn】和专业【yè】理论知识,掌握【wò】有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熟【shú】悉水利行业【yè】管理或水工程运行 管理,具备【bèi】跟踪本【běn】专业【yè】发展前沿水【shuǐ】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yòng】本专业领域【yù】的专业理论知识、标准、规范和规 程【chéng】,为区【qū】域水利管理、水利工程运【yùn】行【háng】管理的技术工【gōng】作提供决策依 据【jù】、技术咨【zī】询和建议【yì】,协调有关部门间技术工作,解决【jué】关键技术 问题,指【zhǐ】导水【shuǐ】利【lì】专业工程师【shī】工【gōng】作【zuò】、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厅级【jí】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huò】得者,或县级科技奖项 2 项以上【shàng】的主要获得者,或市【shì】厅级以上【shàng】优秀调研报告奖【jiǎng】等奖项的主【zhǔ】要 获得者【zhě】;

2. 获【huò】得水利工程【chéng】技术方面【miàn】国家发【fā】明专利或软【ruǎn】件著作权 1 项以【yǐ】上,或转让发明专利 1 项【xiàng】以【yǐ】上;

3. 主持完成【chéng】水【shuǐ】利工程【chéng】运行与管理【lǐ】的重要【yào】技术报【bào】告、专【zhuān】题报告 2项以上【shàng】(主要参【cān】与 3 项以上【shàng】)并被采纳运用;或主持完成【chéng】大、中【zhōng】型水利工程建设项【xiàng】目【mù】管理 1 项【xiàng】以上(主要参与【yǔ】 2 项以上),或主持完【wán】成小【xiǎo】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2 项以【yǐ】上(主要参与【yǔ】 3 项以上);

4. 主持【chí】完成水利工【gōng】程【chéng】运行【háng】状况的鉴【jiàn】定分析报【bào】告 1 项以上,制定维修【xiū】、除险加固实施方案【àn】,成效显著;

5. 主持编【biān】写完成重点【diǎn】江河、重点工【gōng】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方【fāng】案、防【fáng】洪防台预案、站【zhàn】网规划、水文水资【zī】源分析【xī】评价或水雨情和工情【qíng】资料收集整编等 2 项以上【shàng】(主要【yào】参【cān】与 3 项【xiàng】以上【shàng】);

6. 主持完成【chéng】技术【shù】发展【zhǎn】规划和组织实施【shī】方【fāng】案等技术工作 3 项以上,成效显【xiǎn】著;

7. 主持完【wán】成重大【dà】水事案件的查处、水事纠【jiū】纷的调【diào】解 3 项【xiàng】以上, 成效显著【zhe】;

8. 参与编写完成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zhāng】、标准【zhǔn】设计图集、工法、造价【jià】定额、咨询报告等 3 项【xiàng】以上,并经市厅【tīng】级【jí】以【yǐ】上业务主【zhǔ】管部【bù】门【mén】采纳并施行;或参与制【zhì】订区【qū】域水利管理、水利【lì】工

程【chéng】运行管理的工作【zuò】方案或改革办【bàn】法等 2 项【xiàng】以上,经当地业【yè】务主管【guǎn】部门采纳并施行;

9. 主持开发或推【tuī】广应用新技术、新【xīn】工艺、新方法、新材【cái】料项目【mù】 1 项以上(主【zhǔ】要参与 2 项以【yǐ】上),成【chéng】效显著【zhe】。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处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tiáo】件将【jiāng】申报的水利工程【chéng】专业【yè】划分为技术开发、规划设【shè】计、建设【shè】管理、运行管理等 4 个不同的工作性质。一人兼多个专业类别的,可【kě】以【yǐ】自【zì】行【háng】选择其中一个专业【yè】进行【háng】申报。专业资格评审时【shí】,将【jiāng】综合评【píng】价【jià】申报人的总体专业技术【shù】能【néng】力和【hé】水平。

第二十一条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kuàng】(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gōng】作单位、行政【zhèng】职务、现专业【yè】技术资格、取得时间、聘任时间【jiān】、 专【zhuān】业技术水【shuǐ】平、工作能【néng】力和工作业绩等【děng】情【qíng】况)应在本单【dān】位进行为 期不少于 5 个工【gōng】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yì】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guò】的人【rén】员,将【jiāng】由评委会办【bàn】公室在相应的【de】门 户网站上对申报【bào】者的姓名【míng】、工作单【dān】位、现专业技【jì】术【shù】资格【gé】及【jí】取【qǔ】得时 间等进行【háng】为【wéi】期不少于【yú】 5 个【gè】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èr】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huì】对【duì】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jù】,评审委员【yuán】会【huì】在对【duì】申报【bào】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 上,以无记名投【tóu】票表决【jué】的方式产【chǎn】生评审结果【guǒ】。

第二十三条 申报参加水【shuǐ】利专【zhuān】业工程【chéng】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zī】格【gé】评审的人员违反【fǎn】有关【guān】规定的处理。

(一)申报者【zh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píng】审资格或取消【xiāo】其 已取得【dé】的任职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收回【huí】其【qí】相应证书【shū】,并从 评审次年起【qǐ】 3 年内【nèi】不得申【shēn】报:

1.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2. 有违【wéi】纪【jì】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huò】任现【xiàn】职期间有明确【què】处分的违纪违【wéi】法行为,在申报材【cái】料【liào】中未有反映的;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 申报:

1. 年度考【kǎo】核基本合格(含)以下【xià】或受单位通报【bào】批【pī】评者,延【yán】迟 1年申报;

2. 受记【jì】过以上处【chù】分或已定性为安全生【shēng】产或【huò】技术责任事故、在生态环【huán】境和资源方【fāng】面造成严重破【pò】坏【huài】并被追责的直接责任者(且处分期满【mǎn】),延迟 2 年申【shēn】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转评水【shuǐ】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zī】格【gé】、机关分流人员申【shēn】报水【shuǐ】利专【zhuān】业技术职务【wù】任【rèn】职资【zī】格的,按照省有关规【guī】定执行。

第【dì】二十五条 对【duì】引【yǐn】进的高【gāo】层次、紧缺急【jí】需等人才【cái】,采取一事一议方【fāng】式进行评定。外【wài】省调入人员专业【yè】技术职【zhí】务【wù】任【rèn】职资格确定由 水利高评委【wěi】常设评审组织进行。

第二十【shí】六条 本评【píng】价【jià】条件中涉【shè】及【jí】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jì】、科研成【chéng】果、论【lùn】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qǔ】得。

第二十七条 工作【zuò】业绩、工作成果、论【lùn】文【wén】论【lùn】著、标准专【zhuān】利【lì】等, 申报者均【jun1】应提供【gòng】相关的、有足够证【zhèng】明【míng】力的【de】佐证【zhèng】材料。“佐【zuǒ】证材料” 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jì】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bā】条 本【běn】评价条件中【zhōng】规定的工程项目或【huò】课题复杂程度【dù】和大、中【zhōng】、小型水利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zhǔn】和【hé】规【guī】范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yī】)“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mù】、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huò】奖【jiǎng】证书),“主【zhǔ】要【yào】获奖者”是指【zhǐ】排名前 5 位的获奖【jiǎng】者。

(二)“主持”和“主【zhǔ】持者【zhě】”是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 技术负【fù】责【zé】人。

(三)“主【zhǔ】要参加者”、 “主要参与者”和“主【zhǔ】要编写者”是指项目【mù】、课题、工【gōng】程排名 2~3 位【wèi】者、专项(专业、专题)负【fù】责人,或项目、课题【tí】、工【gōng】程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子工【gōng】程的【de】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rén】。

(四【sì】) “一般参加【jiā】者”和“一般编写者”是【shì】指【zhǐ】承担项【xiàng】目具【jù】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lǐ】各【gè】种常见技【jì】术问题【tí】的【de】专业人员,即前述两项之外 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厅【tīng】级”指省【shěng】辖市、省级业务主管【guǎn】部门、部级归口部【bù】门对应【yīng】的市、厅、司(局)级;“县(市)级”包括县本级以及【jí】市、 厅级业务主管【guǎn】部【bù】门,以【yǐ】及县(市)综【zōng】合管理部【bù】门,如发【fā】改委、经【jīng】委、农【nóng】委【wěi】(办)等。

(六)“公开发表”是指论文【wén】刊【kān】登在有国【guó】内【nèi】或国际统一刊号的 专业【yè】报刊上或论【lùn】著、译著经出【chū】版社【shè】正式出版,无【wú】正式刊号的内部 报刊【kān】以及内部资料成【chéng】果,均不得作为【wéi】“公开发表”。

(七)“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

(协会)或【huò】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zhǔ】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kān】 物;大专或高【gāo】职以上学校【xiào】主【zhǔ】办【bàn】的【de】学报视同省、部级【jí】以上刊物。

(八)“有【yǒu】指导水【shuǐ】利专业【yè】助【zhù】理工程师【shī】或工程【chéng】师【shī】工作【zuò】、学习的经 历和能力”是指有【yǒu】实际材料证明经【jīng】组织安排有明确的【de】指【zhǐ】导对象并【bìng】 完成了指导【dǎo】的全过【guò】程。如作【zuò】为单位负责人、处【chù】(科)室【shì】负责【zé】人、 项目负责人、课【kè】题负责人、专业【yè】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 作任务中有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zuò】,可视为有【yǒu】指导助理工程师 或工程师【shī】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九)“重点【diǎn】工【gōng】程”和“重【chóng】点项目【mù】”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yǒu】明【míng】文认定【dìng】的“重点工【gōng】程”或“重点项目”。

(十【shí】)实【shí】践、业绩【jì】成果【guǒ】、论文【wén】论著等各条件中 2 项【xiàng】超过 50%(含)的可以【yǐ】按 5 舍 6 补的原则补算【suàn】够 1 项。如: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shěng】部【bù】级项目【mù】 1 项或市厅【tīng】级 2 项以上,若专业【yè】技术人员参加【jiā】了【le】市厅级【jí】项目【mù】 1 项【xiàng】可计为半条,而在另一【yī】条【tiáo】件中,又完成规【guī】定条【tiáo】件的一半以上,那么,这【zhè】 2 项相加可以视为达【dá】到一整项条件。

(十一)水利类及【jí】水利类相【xiàng】关专业应结合实【shí】际从事【shì】的水利工【gōng】 作岗位理解【jiě】,如【rú】包【bāo】括:水利水电工程【chéng】、水文与水资源【yuán】工程、水力 学及河流动力学、港口航道与【yǔ】海岸工程【chéng】、船舶与海洋工程、土木 工程【chéng】、农业【yè】水利工程、水【shuǐ】土保持【chí】与【yǔ】荒漠化防治、工【gōng】程力学、交通 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yuán】勘查工程、机械设【shè】计制【zhì】造及【jí】其自动 化、给水【shuǐ】排水工程、热能与【yǔ】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zì】动化、信 息化【huà】、地质工程、测绘技术【shù】与工程【chéng】、环境科学与工程等。

(十二)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十三)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三十【shí】条【tiáo】 本【běn】办法由省人力资源【yuán】和【hé】社会保障厅、省水【shuǐ】利厅【tīng】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shí】一条 本【běn】评价条件【jiàn】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qǐ】执行,原《浙【zhè】江省水利专业工【gōng】程师、高【gāo】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 社〔2009〕187 号)同【tóng】时废【fèi】止【zh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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