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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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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称

(9-21广【guǎng】东省第【dì】八届人民代【dài】表大会常务委员【yuán】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guǎng】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yù】规定》  9-21广东省第【dì】十【shí】一届人民【mín】代表大会【huì】常务委员会【huì】第十四次会议修【xiū】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9-21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tiáo】 为提高专业技【jì】术人员素质【zhì】,增强自主【zhǔ】创新能力,规范【fàn】继续教育活【huó】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gēn】据有关法律、行政法【fǎ】规,结合【hé】本省实【shí】际,制【zhì】定本条例【lì】。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nèi】的专业技术人员【yuán】继续【xù】教【jiāo】育活动及其【qí】监督管理,适用【yòng】本【běn】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zhuān】业技术人员,是指【zhǐ】按照国家规定【dìng】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jì】术职务任职【zhí】资格【gé】的【de】在职人【rén】员,以【yǐ】及专【zhuān】业技【jì】术类公务【wù】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yè】技术人【rén】员【yuán】继续教育(以下简【jiǎn】称继续教育【yù】),是指对专业【yè】技术人员进【jìn】行【háng】以新【xīn】理论、新知【zhī】识、新【xīn】技术、新方法等为主【zhǔ】要内【nèi】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zōng】合素质【zhì】为目的的培训活【huó】动【dòng】。

第【dì】三条 继【jì】续教育【yù】应当以科【kē】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àn】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shí】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zé】。

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rén】民政府【fǔ】人力资【zī】源和社【shè】会保障主管【guǎn】部门【mén】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hé】监督【dū】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jiāo】育总体规【guī】划,协调、指导【dǎo】、监督【dū】继续教育工作【zuò】,负责本条例【lì】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zhèng】部【bù】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jì】续教育的组织【zhī】管【guǎn】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jí】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jì】续【xù】教育纳入经济【jì】社会发【fā】展规划【huá】,采取【qǔ】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shì】业发展。

县级以【yǐ】上【shàng】人民【mín】政【zhèng】府应当将继【jì】续教育【yù】经费列入【rù】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huì】保障主管部门和【hé】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yòng】现有【yǒu】的教【jiāo】育资源,依【yī】托高【gāo】等院校、科研【yán】单位、社会团体【tǐ】、大中型企业设立【lì】的培【péi】训【xùn】机构【gòu】,加强继续【xù】教育施教机构【gòu】的建设。

第七条 人力【lì】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bù】门要【yào】加强对非公有【yǒu】制经济【jì】组织继续教育工作【zuò】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jù】非公【gōng】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de】需求【qiú】,引导建立【lì】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zǔ】织【zhī】自身特【tè】点【diǎn】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zú】、性【xìng】别、地【dì】域、职业、职【zhí】称、职务【wù】、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xiǎng】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shòu】继续教育【yù】的时间,应当每年【nián】累计不少【shǎo】于十【shí】二【èr】天或者七十二【èr】学时【shí】。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继续教【jiāo】育期间依照【zhào】法律法规规定【dìng】享受在【zài】岗【gǎng】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dài】遇;

(二)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

(五)承【chéng】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què】定【dìng】的【de】、应当由个人支付的【de】继【jì】续教育费用。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yuán】所在单【dān】位(以【yǐ】下简称用人单【dān】位)应【yīng】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zhí】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hé】政策,按【àn】照【zhào】继续教育规【guī】划,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zǔ】织实施;

(二)保证【zhèng】专业技术人员【yuán】参加继续教【jiāo】育的时间【jiān】,保【bǎo】障其工资、福【fú】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条【tiáo】件;

(三)依照有关【guān】规定【dìng】自主选【xuǎn】择继续【xù】教【jiāo】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shī】教【jiāo】机构),确【què】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nèi】容和方式;

(四【sì】)登记、考核专【zhuān】业技术【shù】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qíng】况,向相关行政【zhèng】部【bù】门报送有关统计资【zī】料【liào】;

(五)接受人【rén】力资【zī】源和【hé】社会保障主【zhǔ】管【guǎn】部门和有关行【háng】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从【cóng】职工【gōng】教【jiāo】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dī】于本单【dān】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zǒng】额的百分之一【yī】点五【wǔ】。

第三章 形式与施教机构

第十【shí】三条 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mù】、专业【yè】科目和个【gè】人选【xuǎn】修科目【mù】三类,专【zhuān】业【yè】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róng】。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de】政策【cè】法律法规、基本【běn】理论、技术、信息【xī】等方【fāng】面【miàn】的知识。公需科【kē】目【mù】由【yóu】省人民政【zhèng】府【fǔ】人【rén】力资源和社会【huì】保障主管部门会【huì】同【tóng】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mín】政【zhèng】府人力资【zī】源和【hé】社会保障【zhàng】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zhuān】业科目是【shì】指本行【háng】业【yè】专业技【jì】术【shù】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xī】,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yè】技术人员必须具备【bèi】的【de】知识。专业科目【mù】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háng】政部门【mén】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dìng】后,报省人民【mín】政【zhèng】府人力资源和社会【huì】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yǐ】上人民政府【fǔ】有关行政部【bù】门或者【zhě】行业组【zǔ】织组织实施【shī】。

个人选修科目【mù】是指专业【yè】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bèi】的理【lǐ】论【lùn】、技【jì】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suǒ】需的【de】各项知识。个人选【xuǎn】修【xiū】科目由【yóu】专业【yè】技术【shù】人员和用人【rén】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接受远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dì】十五条 施教机构【gòu】是【shì】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huì】团【tuán】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de】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de】培【péi】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cóng】事继续教育活动【dòng】的培【péi】训机构。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jiāo】育活动,应【yīng】当向【xiàng】当地人力资源和【hé】社会保障【zhàng】主管部门备案【àn】,并【bìng】由人力【lì】资【zī】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bù】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shí】六条 施教【jiāo】机构从【cóng】事继续教育活动,应【yīng】当有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shì】应的教学场【chǎng】所【suǒ】、设【shè】施、设【shè】备【bèi】和与继续教【jiāo】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yuán】。

第十七条 施【shī】教机构【gòu】应当依【yī】法开【kāi】展【zhǎn】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确【què】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zhì】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突出专【zhuān】业能【néng】力【lì】培训,保证教【jiāo】学质量。

第十【shí】八条 施【shī】教【jiāo】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jì】术人员的特点,聘请具有相【xiàng】应理【lǐ】论水【shuǐ】平、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

施【shī】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zhí】业道德规范,完【wán】善教【jiāo】学质量评【píng】价考核体系。

第十【shí】九条 施教机构【gòu】应当向社会公开其【qí】继续教育的范围与【yǔ】时间、收费项目与【yǔ】标准、教学与管理人员、施【shī】教地【dì】点【diǎn】等情【qíng】况。

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èr】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fǔ】应当按照政府主导【dǎo】、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法保【bǎo】障【zhàng】继续教育【yù】公【gōng】共服务的【de】公【gōng】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dǎo】扶持,提供政策、项目【mù】和信息等服【fú】务,激【jī】励和促【cù】进用【yòng】人单位和专【zhuān】业【yè】技术人【rén】员参加继【jì】续【xù】教育。

第二十一【yī】条【tiáo】 人力资源和社会【huì】保障【zhàng】主管部门应【yīng】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gōng】共服务【wù】体系,提供下列【liè】公共服务:

(一)制定【dìng】并发【fā】布本地区继续教育政策,统筹【chóu】协调指导【dǎo】继续【xù】教【jiāo】育工作;

(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设继续教【jiāo】育公共信【xìn】息【xī】综合服【fú】务平台【tái】,组织建【jiàn】设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xiàng】目库【kù】,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

(五)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

(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

(七)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tiáo】 有关行【háng】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继续【xù】教育提供下【xià】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jiāo】育网络【luò】平台,开发继续【xù】教育资源,为本系统、本【běn】行【háng】业专【zhuān】业【yè】技术人【rén】员继续教育提供网络平【píng】台服务【wù】;

(四)组【zǔ】织【zhī】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shù】交流【liú】会、新【xīn】理论讲座等各类继续【xù】教育公益活动【dòng】;

(五)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shí】三条【tiáo】 各【gè】级人民政府【fǔ】及其部门举【jǔ】办【bàn】的【de】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具备条【tiáo】件的向辖区【qū】内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kāi】放。

第二十四【sì】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tuán】体及【jí】其他社【shè】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继【jì】续教育【yù】公共服务基【jī】础设施建【jiàn】设,资助或者捐赠公益【yì】性继续教育活【huó】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shí】五条【tiáo】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háng】政部门和用【yòng】人单位应当【dāng】建立专业技术人【rén】员【yuán】接【jiē】受继续【xù】教育的考核和【hé】激【jī】励机制。专业技术【shù】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yuán】年度考核、岗位【wèi】聘任【rèn】、续聘、晋升【shēng】专业技【jì】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zhù】册的重要【yào】条【tiáo】件。

第二十六【liù】条【tiáo】 用【yòng】人单位、施教机构应当【dāng】按照规定【dìng】将【jiāng】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真实【shí】、准确地载入个人【rén】专业【yè】技术【shù】档案和继续【xù】教育证书。

人力资源【yuán】和社会【huì】保障主管部门和【hé】有【yǒu】关行政部门可以对继续教育【yù】证书及其登记内【nèi】容的真实性【xìng】进行核查。

第【d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yóu】省人【rén】民【mín】政府人力【lì】资源和【hé】社会保障主管部【bù】门统一制作。

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八条 人力【lì】资【zī】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lì】,对有【yǒu】关【guān】行政【zhèng】部门、行业【yè】组【zǔ】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háng】检【jiǎn】查,并【bìng】将检查【chá】结果予以通【tōng】报。

第二【èr】十九条 人力资源【yuán】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tóng】有【yǒu】关行【háng】政部门、行业组织【zhī】规范施教机【jī】构的【de】继续教【jiāo】育【yù】行为,建立继【jì】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duì】参与实施【shī】继续教【jiāo】育【yù】的机构和人员【yuán】建立信用档案,完善继续【xù】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人力【lì】资源和【hé】社会保【bǎo】障主管部【bù】门、有【yǒu】关行【háng】政部门和行业组【zǔ】织【zhī】违反【fǎn】本【běn】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quán】向【xiàng】其【qí】上【shàng】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上级主管【guǎn】部【bù】门或【huò】者行政监察机关【guān】接到举报、投诉后十【shí】五日内决定是否【fǒu】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任【rèn】何单位【wèi】和个人有权向【xiàng】人力资【zī】源和社会保【bǎo】障主管【guǎn】部门、有关行政【zhèng】部【bù】门和【hé】行业组织举报、投诉施教机构违反【fǎn】本条【tiáo】例【lì】的行为;人力【lì】资源和社会保【bǎo】障主【zhǔ】管部【bù】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dào】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bìng】告【gào】知举报、投【tóu】诉人;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zhī】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zhī】举报、投诉人,同时【shí】向社【shè】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sān】十【shí】一条 专【zhuān】业技术人员违【wéi】反【fǎn】本【běn】条例第十一条【tiáo】第【dì】(三)项规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shí】的,用【yòng】人单【dān】位可以追偿学习经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rén】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保证专业技【jì】术人员【yuán】参加继续教【jiāo】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dài】遇,或者【zhě】不【bú】按规定列支继【jì】续教育经费的,由人【rén】力【lì】资源【yuán】和社【shè】会保障主管部门或【huò】者其上级主管【guǎn】部【bù】门批【pī】评教【jiāo】育【y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gǎi】正的,向社会公布【bù】。

第三【sān】十三条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yī】的,由【yóu】人力资源和社会保【bǎo】障主管部门或者有【yǒu】关行【háng】政部门【mén】予【yǔ】以警告,并【bìng】责令【lìng】限期改正【zhèng】;逾期不【bú】改的,责令停【tíng】止继续教育活【huó】动【dòng】,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yī】万元【yuán】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kuǎn】;有违法所得【dé】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wéi】反本条【tiáo】例第十五条【tiáo】,未经【jīng】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jiāo】育活【huó】动或【huò】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jī】构违【wéi】反【fǎn】本【běn】条例第【dì】二十六条【tiáo】规【guī】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shí】的,其记【jì】载内【nèi】容无【wú】效,由人力资【zī】源和社会【huì】保障主管部门【mén】予以警告;情节严【yán】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fá】款。

任何单位【wèi】和个【gè】人违反【fǎn】本条例第二十七【qī】条第二【èr】款【kuǎn】规定,伪【wěi】造、变造、出租、出【chū】借、转【zhuǎn】让继续教育证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zhàng】主管部【bù】门【mén】没收或【huò】者注【zhù】销证书,对违法借用、租用【yòng】和【hé】受让【ràng】继续教育【yù】证【zhèng】书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属伪造、变【biàn】造继续教育证书的【de】,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fǎ】机关依法追【zhuī】究法律【lǜ】责任。

第【dì】三十五条 行业组【zǔ】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fǎn】本条【tiáo】例规定,徇私【sī】舞弊、弄虚【xū】作假的【de】,由人力资源和【hé】社会保【bǎo】障主管【guǎn】部门给予通报【bào】批评【píng】;情节严重【chóng】的,由行业组织的登【dēng】记机关依法予以【yǐ】处罚。

第三【sān】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hé】社会保障主管部【bù】门、有关行政部【bù】门【mén】及其工作人员,在【zài】继续教育活动及管【guǎn】理中徇私【sī】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shǒu】的,由【yóu】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jiān】察机关按照【zhào】管理权限【xiàn】,对【duì】直【zhí】接负责的【de】主管人员和其【qí】他直【zhí】接【jiē】责任人【rén】员,给予行政处分;构【gòu】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sān】十七条 本条例自【zì】9-21起施行【háng】,9-21广东省【shěng】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cháng】务委员会第三次会【huì】议通过的【de】《广东【dōng】省【shěng】科学技术人员继【jì】续教育规定》同【tóng】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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