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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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dì】一章总则第一条【tiáo】根据《中【zhōng】共【gòng】中央【yāng】办公厅国务【wù】院办公厅印发【fā】〈关【guān】于深【shēn】化职【zhí】称制度改【gǎi】革的意见【jiàn】〉的通【tōng】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shè】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zhuān】业人 ………

职称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yì】见〉的通【tōng】知》(中办发〔2016〕77号)、人【rén】力资【zī】源和社会保【bǎo】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de】通知》(内党办【bàn】发〔2017〕36号【hào】)精神,为发挥【huī】好人才评价【jià】的引领作用,科学【xué】、客观【guān】、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yè】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dān】位、社会团【tuán】体、个体经【jīng】济【jì】组织中从事工商管【guǎn】理【lǐ】、农业【yè】经【jīng】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jì】、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jiàn】筑【zhù】与房地产经济【jì】、知识【shí】产权等【děng】经济工作【zuò】的【de】在职【zhí】在岗专业【yè】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píng】审条件突出品德【dé】、能力和业绩【jì】评价【jià】导向,坚【jiān】持【chí】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xué】术不端人员在评【píng】审【shěn】中实【shí】施一【yī】票否决,激励经济系列【liè】专业人【rén】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kè】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wéi】奖项的倾向,注【zhù】重考察经济系列专【zhuān】业人员的专业【yè】性【xìng】、创新性【xìng】和【hé】实【shí】际贡献。

第【dì】四条经济系列专业【yè】人员高级【jí】职称【chēng】设副【fù】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经济【jì】师、正高级经济【jì】师,并与事【shì】业【yè】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jiē】,正高级【jí】对应专业【yè】技术【shù】岗位一【yī】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jì】术【shù】岗位五至七级。

为进一【yī】步【bù】体现专业属性,部分【fèn】专业的职称【chēng】名称直接以【yǐ】专业命名。人力【lì】资源管【guǎn】理专业的职称【chēng】名【míng】称为【wéi】高级【jí】人【rén】力资【zī】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zī】源管理师;知【zhī】识产权专业的【de】职【zhí】称名【míng】称为【wéi】高级知识产【chǎn】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高级经济师【shī】(金【jīn】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shōu】)等。

第五条取得会计、审计【jì】专业【yè】技【jì】术资【zī】格【gé】,或取得【dé】房地产估价师、拍卖【mài】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zī】格,或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dēng】记代理【lǐ】人、房【fáng】地【dì】产经纪人、银行业等领域【yù】相关【guān】职【zhí】业资【zī】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yīng】层级的职【zhí】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经济专业职称的条件。

第六条经济系列专业【yè】人【rén】员【yuán】高级职【zhí】称采取考试与【yǔ】评审【shěn】相结【jié】合【hé】的方式【shì】,通过统【tǒng】一【yī】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rén】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hòu】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dì】七条【tiáo】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guó】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zhí】观,树立中华民族【zú】共同体【tǐ】意【yì】识;具有良【liáng】好的【de】职【zhí】业【yè】道德和敬业【yè】精神【shén】,无违反【fǎn】财经纪律等行为;热爱经【jīng】济工作,具备相【xiàng】应的经济专业知识【shí】和业【yè】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zhǎn】服务。

第八条【tiáo】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chēng】职【zhí】(合格)以上,并按要【yào】求参加【jiā】继续教育【yù】。

内蒙评职称

内蒙职称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jīng】济师【shī】职称,须具【jù】备【bèi】大学本【běn】科及以【yǐ】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jí】经济【jì】师【shī】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jì】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yǒu】博士【shì】学位,且取得经济【jì】师职称后,从事【shì】与经济师职【zhí】责相关工【gōng】作满2年【nián】;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xué】士学位【wèi】或研究生【shēng】班毕业【yè】,或大学【xué】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经济【jì】师职【zhí】称后,从事与【yǔ】经济师职责相关【guān】工作【zuò】满5年;

3.具【jù】备大学专科【kē】学历,且取得【dé】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shī】职【zhí】责相关【guān】工作满【mǎn】10年。

第十条破格申报【bào】条件和免试【shì】条【tiáo】件按照评审年【nián】度自治区职称改革【gé】工作有关规【guī】定执行【háng】。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tiáo】申【shēn】报人员除【chú】具备第二章【zhāng】规【guī】定的申报【bào】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yīng】能力【lì】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正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深【shēn】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wù】经验,熟悉与【yǔ】本专业【yè】相【xiàng】关的【de】法律、法规和经【jīng】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jīng】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zhèng】策法【fǎ】规,高标准组【zǔ】织设计、实施【shī】和评估【gū】经济项目或活动方【fāng】案,提【tí】升经济运行【háng】水【shuǐ】平。

3.具有较强【qiáng】的【de】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de】能力【lì】,能【néng】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jì】工【gōng】作政【zhèng】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chuàng】新经济【jì】经营管理【lǐ】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经【jīng】营管【guǎn】理政策【cè】的【de】制定提出建设性意【yì】见。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yǒu】5年以上主持【chí】大、中型企业、事业【yè】单位的经【jīng】济管理【lǐ】工作经【jīng】历,或作为主要业【yè】务【wù】工作骨干【gàn】有【yǒu】10年以上参与【yǔ】大、中【zhōng】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zuò】经历,或有10年以上主持小型企业、事业【yè】单位的经济工作经【jīng】历。

2.主持【chí】或【huò】主要参与【yǔ】国家、自治【zhì】区(省、部)级、盟市【shì】(厅、局)级项目的前期论证【zhèng】、建【jiàn】设管理、后评【píng】估【gū】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主要完成【chéng】人(额定人员【yuán】)获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jí】专业【yè】成【chéng】果奖。

4.主要参与制定盟市【shì】(厅【tīng】、局)级以上【shàng】国民经【jīng】济中长期发展规【guī】划或经【jīng】济政策【cè】、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zhāng】制度、开【kāi】展相【xiàng】应层次课题研究等。

5.指导经济工作【zuò】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zhǎn】各类盟【méng】市【shì】(厅、局)级项目3个以【yǐ】上,并通过专业督导【dǎo】,改进工【gōng】作方法,提高【gāo】本行【háng】业职业能力水【shuǐ】平。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shēn】报人员需【xū】长期【qī】从事本专业工【gōng】作【zuò】,业绩突出【chū】,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yù】重大项目,能够【gòu】解【jiě】决重【chóng】大技术问题,取得了【le】显著的经【jīng】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bèi】下列条件【jiàn】中的3条:

1.作【zuò】为第一【yī】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zhí】的【de】专著(5万字【zì】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yī】作者在【zài】自治区【qū】(省【shěng】、部【bù】)级以上公开出版发【fā】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wén】3篇以【yǐ】上;非公经济组【zǔ】织、旗县及以下地区【qū】工作的人员【yuán】,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mén】(单位【wèi】)经【jīng】济发展【zhǎn】中的问【wèn】题而撰【zhuàn】写的具有较【jiào】高水平【píng】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在主持企业经济管理【lǐ】工作期间,获得【dé】自治区(省、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de】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盟市【shì】(厅、局)级【jí】企业【yè】管理【lǐ】等方【fāng】面的【de】奖项3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3年【nián】以上取得【dé】显著经济【jì】效【xiào】益【yì】作出突【tū】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chū】突出【chū】贡献。

3.主持1项以上自治【zhì】区(省、部)级【jí】基础设施建设、技术【shù】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wài】投【tóu】融【róng】资、企业改【gǎi】制、兼并重组等项目【mù】的【de】组织实施【shī】。

4.获得自治【zhì】区(省、部【bù】)级【jí】以上科研成果2等奖【jiǎng】以上奖项(额定人员)。

5.主要【yào】参【cān】与制【zhì】定盟【méng】市(厅、局【jú】)级以上国民经【jīng】济中长期规划或【huò】从事【shì】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diǎn】行【háng】业规【guī】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zhāng】制【zhì】度和【hé】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pī】准付诸实施【shī】。

6.主持自治区(省【shěng】、部)级【jí】以上科研课题【tí】2项以上,并【bìng】被【bèi】有关部门采用。

7.在主持企【qǐ】业【yè】的经济管理工【gōng】作期间【jiān】,推【tuī】动【dòng】企业【yè】获得1个中国名牌或2个自治区名牌称号,或推动企业获【huò】得【dé】1项国【guó】家【jiā】发明【míng】专利或2项实【shí】用新型专利【lì】,所获【huò】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sān】年创造【zào】利税达到500万元【yuán】/年【nián】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zhèng】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fā】挥了重要【yào】作用。

8.主【zhǔ】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huì】组织【zhī】开展自治区【qū】(省、部)级重大【dà】经济【jì】活【huó】动,取得显著【zhe】成绩。

9.主持非公经济【jì】组织(50人以上)经济管理工【gōng】作期间,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yè】管理等【děng】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shàng】,或为企业连续5年【nián】以上【shàng】取得显著经济效益【yì】作出【chū】突出【chū】贡【gòng】献【xiàn】。

第十三条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tǒng】掌握【wò】本【běn】专业经济工作专业【yè】理论、方法、技【jì】巧和相【xiàng】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shè】计实施经【jīng】济【jì】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jì】活动【dòng】有序合【hé】规开展。

3.有较强的理论研究【jiū】能力,能够【gòu】开展经济工作【zuò】政策、实务研【yán】究,创新经营【yíng】管理【lǐ】理念【niàn】和专业方法。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事业单【dān】位的经【jīng】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zuò】为主要【yào】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dān】位【wèi】的【de】经济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旗县【xiàn】以上地区基础【chǔ】设施建【jiàn】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单【dān】位的中外投【tóu】融资、企业改【gǎi】制【zhì】、兼并重组、管理创【chuàng】新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háng】性评估及组【zǔ】织实施。

3.参与大型【xíng】经济活动【dòng】的组【zǔ】织工作,近5年【nián】中参【cān】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cì】有影【yǐng】响的经济论【lùn】坛【tán】、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并在大会【huì】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yǎn】讲【jiǎng】。

4.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zhuān】业工【gōng】作,业【yè】绩突出,能【néng】够【gòu】独立【lì】主持和经营管理较大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jīng】济效益和【hé】社会效益。取得相【xiàng】应中【zhōng】级【jí】职称后,具【jù】备下列条件中【zhōng】的2条【tiáo】: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kāi】出版【bǎn】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gāo】学术价【jià】值的专著【zhe】(5万字以上【shàng】,译著【zhe】8万字以【yǐ】上)1部或以第一【yī】作【zuò】者在【zài】自治区(省、部【bù】)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háng】的【de】学(技【jì】)术专业刊物上发表【biǎo】专业论文1篇;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gōng】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dì】区或【huò】本部门【mén】(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de】具有较高水【shuǐ】平的专项调查报【bào】告1篇。

2.作为主要骨【gǔ】干从事(3年以上)或参与(5年以【yǐ】上)大、中型企业的经【jīng】营管理期【qī】间,为企业【yè】取得显著经济【jì】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yíng】作【zuò】出【chū】突【tū】出贡【gòng】献【xiàn】(国家和【hé】自治区【qū】政府确定一定时期政策【cè】性的亏损【sǔn】指标企业除外)。

3.主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lǐ】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lǐ】和主要经济指标【biāo】达【dá】到本地区同行【háng】业先进【jìn】水平(前三【sān】名)作【zuò】出突出【chū】贡【gòng】献(以盟市级【jí】行业主管部门【mén】证【zhèng】明为【wéi】准)。

4.主持小型【xíng】企业或非【fēi】公企业经营管理工【gōng】作期【qī】间,连续5年为企业【yè】的经营管理【lǐ】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盟市(厅、局)级同行业企业先进【jìn】水平(前五名【míng】)作出突出贡【gòng】献【xiàn】。

5.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qū】(省、部【bù】)级或2项以上盟【méng】市【shì】(厅、局)级【jí】经【jīng】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guǎn】理,经【jīng】实【shí】践运用【yòng】达到预期目标。

6.作为主要完【wán】成人(额定【dìng】人员)获【huò】自【zì】治【zhì】区(省、部)级专业【yè】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7.从事行【háng】业规划、经济政策研【yán】究5年【nián】以上【shàng】,作为骨干制订【dìng】的重点【diǎn】行业规划、重要【yào】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经主管部【bù】门批准付诸实施【shī】,取得显著【zhe】的【de】经济效益和社会【huì】效益。

8.在主【zhǔ】持企业的经济【jì】管理工【gōng】作【zuò】期间,推动企业获得【dé】自治区(省【shěng】、部【bù】)级【jí】以上名牌产品【pǐn】称号,或1项以上实用新【xīn】型专利【lì】付诸【zhū】实【shí】施并【bìng】取得较好的【de】经济【jì】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dào】100万元以上,附【fù】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起到【dào】了主要作【zuò】用。

9.作【zuò】为骨干人【rén】员【yuán】负责起草【cǎo】本专【zhuān】业或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guī】、或盟市(厅、局)级以上施行的相【xiàng】关【guān】专【zhuān】业办法。

10.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dān】位经营管理,取得【dé】显著的【de】经【jīng】济效益和社【shè】会效【xiào】益【yì】。

11.主持或作为主【zhǔ】要成员参与政府或【huò】社会组织开【kāi】展【zhǎn】盟市(厅、局)级重大经济【jì】活动,取得显著成绩【jì】。

12.主持非公【gōng】经济组织【zhī】(30人以上)的经济【jì】管【guǎn】理工作【zuò】期间【jiān】,获得盟市【shì】(厅、局)级(行业协会)企业管理等方【fāng】面的奖项1项【xiàng】以上【shàng】,或为【wéi】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评【píng】审条【tiáo】件【jiàn】中涉及的工作能力【lì】、工作业【yè】绩、科【kē】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yīng】与经济【jì】专业相【xiàng】关,且为任现【xiàn】职以来【lái】取【qǔ】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jiǎng】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tí】供相应佐证材【cái】料。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shì】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bǎn】发行的专业【yè】学【xué】术专著或译著【zhe】。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zhǔn】刊号【hào】)或【huò】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xué】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申【shēn】报【bào】人员存在伪造、变造【zào】证件、证【zhèng】明等【děng】申报材料情形的【de】,或【huò】有其他弄虚作假、营【yíng】私舞弊行为的,取【qǔ】消其【qí】评审【shěn】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rén】员,取消其职【zhí】称,由发证机【jī】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shí】七条【tiáo】申报人【rén】员除符合本评审【shěn】条件所明确的【de】要求【qiú】外,还【hái】须符合评【píng】审年度自【zì】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yǒu】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jiàn】相关条款【kuǎn】在评审年度自治【zhì】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de】,从其规定。

第十八【bā】条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zhì】区【qū】人力资源和社【shè】会【huì】保障【zhàng】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9-21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正【zhèng】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jīng】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shì】评审条件【jiàn】》(内【nèi】人社发【fā】〔2014〕25号)同【tóng】时废止。

来【lái】自内蒙【méng】古【gǔ】客户的【de】评论:没【méi】有本科学历,第一【yī】学历高中,后【hòu】来提升了大专学历,建【jiàn】筑专业,很多年了,再后来【lái】也申【shēn】报了本科,不过没下【xià】,明年下,那明年能评高级职【zhí】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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